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金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高雄市橋頭區仕豐段
382、383、384、384-3、386、425、444、445、449、449-1
、450、451、451-1、458、459、460、460-1、571、571-1
、571-2地號土地、建號7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債務人劉思宏、劉冠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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