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99號
KSDV,105,司促,7799,201603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沈登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