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4年度,10號
TPHV,104,建上更(一),10,2016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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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桃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適庸律師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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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