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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251號
TPHV,103,上,251,2016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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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劉德培
      曹玉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 訴 人 方博民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上訴人 謝忠志
      闕阿美謝忠彥之承受訴訟人)
      謝孝鑫謝忠彥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蓉謝忠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趙耀民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劉德培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5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當事人在二審擴張其訴,如未 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 被 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擴張, 請求上訴人再連帶給付400萬元 (見本院卷一第77頁),惟就此擴張部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 經審判長於民國105年2月23日當庭限期命於7日內補正 繳納6萬900元,逾期即駁回該擴張之訴,有該次言詞辦論筆 錄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8頁反面),被上訴人迄未補正,業 經查明,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4、75頁)。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所為擴張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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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