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52號
MLDV,104,司聲,252,2016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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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陳殷雪玉
相 對 人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家定
相 對 人 苗栗縣後龍鎮新民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
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新民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卓鴻如」記載,應更正為「劉玉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所為104 年度司聲字第252 號 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 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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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