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6號
TPDM,103,訴,16,2016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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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陳瓊敏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5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陳瓊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陳瓊敏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3 人(下稱邱博向等 3 人,其等所涉商業會計法案件,另經本院為免訴判決)之 母,其雖可預見其子女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負責人而開設公 司,將可能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一方面可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另 方面又可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便向他人融資借款,仍不違背其 本意而應允之,邱陳瓊敏邱博向等3 人即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 邱陳瓊敏擔任「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 樓)之負責人,提供 自己之身分證件,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英瑞達公司之設 立登記,而於93年8 月6 間起至95年11月22日止期間(95年 11月23日起則改由邱淑娟擔任負責人),擔任英瑞達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並以英瑞達公司負責人名義填載統一發票購票 證申請書後交予邱博向等3 人,供其等請購英瑞達公司統一 發票所用,邱博向等3 人即以接續自95年1 月起至同年10月 間止,以英瑞達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5、54之 ①、97之①、119 之①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40張,銷售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9,645,469元,供附表一編號15、 54、97、119 所示之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4 間營業人, 且均經前開營業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 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292,645 元(部分銷售額發票業經營業人辦理進貨退回折讓,所折讓 者不計入應納稅額之計算,詳參附表二編號10、30之①、64 之①、78之①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務管理及 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英瑞 達公司前開藉此方法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 據方法之證據能力,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 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 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 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邱陳瓊敏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應允其子女之要求 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並簽署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或 幫助犯前開罪名等犯行,辯稱:公司雖然登記伊的名字,但 伊都在鄉下賣魚,伊對公司運作都不知情云云。其選任辯護 人亦辯護稱:被告只是擔任英瑞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無 在英瑞達公司上班,對英瑞達公司之營運、財務及報稅狀況 均不了解,亦無參與發票開立之業務,就本案犯罪事實確無 與共犯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不構成本案犯行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依其子女之請求,同意擔任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並且提供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供其子女辦理英瑞達 公司之設立登記獲准,而於93年8 月6 間起至95年11月22日 止期間,均擔任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又曾簽署領用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供邱博向等人領取統一發票用等情 ,為被告邱陳瓊敏所是認(見102 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下 逕稱偵卷〕四第110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81頁、本院卷三第 134 頁背面),且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設立登記資 料卡(見偵卷三第72頁)、英瑞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資料(見偵卷一第26頁背面至29頁)、臺北市政府 102 年1 月4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英瑞達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資料(見偵卷一



第16至2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 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英瑞達公司93年之領用統一發票 購票證申請書1 份及被告邱陳瓊敏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院卷一第325 至326 頁背面)在卷可查,此部情事首堪 認定。
㈡嗣邱博向等3 人為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同時虛增公 司營業額以便向他人融資借款,於邱陳瓊敏任英瑞達公司 登記負責人期間,明知英瑞達公司並無於附表一編號15、54 之①、97之①、119 之①所示期間,實際銷貨予附表一編號 15、54、97、119 所示之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4 間營業 人,竟仍以英瑞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5、54之①、 97之①、119 之①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0張予該等營業人 ,共計銷售額39,645,469元,且均經該4 間營業人持以充作 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等方法幫助 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292,645 元(其中因部分銷售 額發票另經營業人辦理進貨退回折讓,所折讓者即不計入應 納稅額之計算,參附表二編號10、30之①、64之①、78之① 所示)等情,亦經證人即共犯邱博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我們當時是因為向地下錢莊借錢,為了讓財務報表好看, 所以才開發票,我承認有部分發票是虛進虛開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34頁背面);證人即共犯邱淑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 稱:發票有虛進虛開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頁);證 人即共犯邱淑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母親被告邱陳瓊 敏是93年擔任公司負責人,直到95年變更為我擔任負責人, 95年間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開始做虛偽開立發票的事情等 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4頁背面),並有英瑞達公司95至10 0 年之進項統計表(見偵卷一第92頁)、英瑞達公司進項來 源明細(見偵卷一第93至96頁背面)、英瑞達公司營業人進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卷一第97至109 頁)、英瑞達 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見偵卷一第202 至290 頁背面)、英瑞達公司銷項 去路明細(見偵卷三第12至20頁背面)、英瑞達公司營業人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卷三第21至35頁)、營業人 取得英瑞達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三第36至41頁 、95至98頁背面)、英瑞達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見偵卷三第42至94頁、第99至102 頁 背面、第103 至145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4 月28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英瑞達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實際逃漏稅發票及逃漏稅額明細表(本院卷一第26 6 至298 頁)在卷可參,被告就英瑞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



前述營業人乙節亦無爭執(參見本院卷三第39頁),足認前 開所指40張統一發票確屬虛偽開立無訛,是以此部分事實, 同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為辯,然查,被告自陳應允其子女所求, 出名擔任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簽署領用統一發票購 票證申請書,以供邱博向等人請領統一發票使用等情明確, 已如前述。可見其伊始擔任負責人時,即已知英瑞達公司有 相關請領使用統一發票以供業務使用之需。而公司為營利事 業,須依法繳納營業稅,並按營業稅法(現修正改為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 一發票並交付予買受人作交易憑證,此發票不僅作為公司營 業進項收入會計經過之憑證,且能使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業 ,在收受發票後,據為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金 額與稅額,乃稅捐稽徵機關經常宣導,為一般社會上具備通 常智識及正常交易經驗之人所週知之事,是倘公司與他人無 交易事實,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他營利事業使用,將 幫助其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亦為至明之理。被告既擔 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自有義務參與審核以該公司及其負責 人名義所開具之交易憑證即統一發票之真實性,以免涉法, 竟卻全無參與英瑞達公司實際營運,則以其智識程度,自應 可預見實際負責英瑞達公司營運之邱博向等3 人可能以該公 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形,仍同意擔 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以遂行其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從而,被告就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確與其子女邱博向等3 人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均堪認定。被告前開所辯,即難 認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新從輕原 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 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 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 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 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37號裁判要旨可參。則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雖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 月26日起 施行,刑法部分條文固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然被告本案填製不實發票之行為終了日既為 95年10月間,是本案應逕行適用行為終了時即修正後之商業 會計法及刑法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2.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月6 日起施行,然該次既僅修正同條第3 項, 而未更易同條第1 項、第2 項之內容,對被告之本案犯行自 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不得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 填製。再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 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 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 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85年 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查被告邱陳瓊敏既係英瑞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所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則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與邱博向邱淑娟邱淑明等3 人 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依 前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本質,是不另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罪。被告先後填製如如附表一編號15、54之①、97之①、11 9 之①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附表一編號15、54、97 、119 所示各該公司逃漏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為已足;又其接續開立不實會 計憑證交付前開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 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故 意,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名義擔任公司負責 人,容任邱博向等3 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



生危害非輕,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部分行為,且其擔任 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以遂前揭不法行為之期間非長、又非實際 負責開立發票業務之人,參與程度非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 第1 項8 款雖於98年12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12月30日公布 施行,惟前開修正部分,核與本件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 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㈤再被告前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併依同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不實填製上揭發票外,另尚有於95年 1 月起至100 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 至 14、16至53、54之②、③、55至96、97之②、③、98至118 、119 之②、③、120 至128 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741紙,交 予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人,總計銷售額490,477,888 元,且經附表二編號1 至9 、11至29、30之②、③、31至63 、64之②、③、65至77、78之②、③、79至85所示之營業人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共計 23,852,241元(與前開事實欄所認定之逃漏稅金額加總合計 為26,144,886元,起訴書就此部分原誤載為26,135,795,嗣 經公訴檢察官於103 年6 月19日更正如前),因認被告此部 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嫌。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 此部分所指之統一發票,其中除附表一編號54之②、97之② 、119 之②所示統一發票係於95年11月間開立者外,其餘統 一發票均係於95年12月至100 年12月間所開立,此有英瑞達 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見偵 卷三第42至94頁、第99至102 頁背面、第103 至145 頁)附 卷足憑。然被告擔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之期間為93年8 月6 間起至95年11月22日止,已如前述,而前開附表一編號54之 ②、97之②、119 之②所示於95年11月間開立之統一發票, 係於95年11月22日前即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期間所開立,抑或 於95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即邱淑娟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



期間所開立,殊非明確,尚不能排除此部分發票係以共犯邱 淑娟名義開立之可能,自難認被告確有參與此部分虛開發票 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至於其餘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 53、54之③、55至96、97之③、98至118 、119 之③、120 至128 所示之統一發票,復均係於95年12月間以後即邱淑娟任英瑞達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亦更難認與被告有何關 聯,即無從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確有參與開立此部分不實發票暨提供予各該營業 人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是被告此部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 之部分,具有接續犯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 前述,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英瑞達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 │票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1 │九州光電科技有限│97年1 月至97年7 月│ 17│ 8,644,660│ 432,236│
│ │公司 │ │ │ │ │
├──┼────────┼─────────┼───┼──────┼─────┤
│ 2 │嶄新科技股份有限│100 年4 月 │ 1│ 1,761│ 89│
│ │公司 │ │ │ │ │
├──┼────────┼─────────┼───┼──────┼─────┤
│ 3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98年8 月至98年9 月│ 2│ 1,560│ 78│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伊儷莎國際有限公│98年1 月 │ 1│ 18,090│ 905│
│ │司 │ │ │ │ │
├──┼────────┼─────────┼───┼──────┼─────┤
│ 5 │台灣巧維企業有限│100 年1 月 │ 1│ 362│ 18│
│ │公司 │ │ │ │ │
├──┼────────┼─────────┼───┼──────┼─────┤
│ 6 │廣安階股份有限公│98年3 月至98年4 月│ 7│ 1,740,200│ 87,010│
│ │司 │ │ │ │ │
├──┼────────┼─────────┼───┼──────┼─────┤
│ 7 │巨峰事務機器有限│96年5 月 │ 1│ 238│ 12│
│ │公司 │ │ │ │ │
├──┼────────┼─────────┼───┼──────┼─────┤
│ 8 │米騏亞有限公司 │100 年3 月 │ 1│ 30,000│ 1,500│
├──┼────────┼─────────┼───┼──────┼─────┤
│ 9 │佳事達通訊社 │96年3 月 │ 1│ 2,400│ 120│
├──┼────────┼─────────┼───┼──────┼─────┤
│ 10 │達人堆高機有限公│100 年2 月 │ 1│ 1,714│ 86│




│ │司 │ │ │ │ │
├──┼────────┼─────────┼───┼──────┼─────┤
│ 11 │武昌租格坊 │99年12月至100 年1 │ 2│ 7,585│ 379│
│ │ │月 │ │ │ │
├──┼────────┼─────────┼───┼──────┼─────┤
│ 12 │格子市集國際資訊│100 年2 月 │ 1│ 5,778│ 28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連福橡膠製品股份│100 年6 月 │ 1│ 1,095│ 55│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97年1 月至100 年10│ 334│ 75,409,171│ 3,770,464│
│ │ │月 │ │ │ │
├──┼────────┼─────────┼───┼──────┼─────┤
│ 15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95年9 月至95年10月│ 3│ 367,000│ 18,350│
│ │公司 │ │ │ │ │
├──┼────────┼─────────┼───┼──────┼─────┤
│ 16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99年5 月至99年7 月│ 2│ 18,480│ 924│
│ │限公司 │ │ │ │ │
├──┼────────┼─────────┼───┼──────┼─────┤
│ 17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萬華分公司 │ │ │ │ │
├──┼────────┼─────────┼───┼──────┼─────┤
│ 18 │龍發鐘錶商行 │98年2 月 │ 1│ 50,000│ 2,500│
├──┼────────┼─────────┼───┼──────┼─────┤
│ 19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100 年1 月至100 年│ 2│ 1,339│ 67│
│ │有限公司 │9 月 │ │ │ │
├──┼────────┼─────────┼───┼──────┼─────┤
│ 20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 │ │ │ │ │
├──┼────────┼─────────┼───┼──────┼─────┤
│ 21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100 年3 月 │ 1│ 571│ 2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2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97年6 月 │ 1│ 333│ 17│
│ │司 │ │ │ │ │
├──┼────────┼─────────┼───┼──────┼─────┤
│ 23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96年3 月 │ 1│ 2,400│ 120│
│ │司 │ │ │ │ │
├──┼────────┼─────────┼───┼──────┼─────┤




│ 24 │瀚弘實業有限公司│97年9 月至97年10月│ 28│ 4,544,730│ 227,237│
├──┼────────┼─────────┼───┼──────┼─────┤
│ 25 │向前整合行銷有限│98年10月 │ 1│ 1,171│ 59│
│ │公司 │ │ │ │ │
├──┼────────┼─────────┼───┼──────┼─────┤
│ 26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99年9 月 │ 1│ 1,343│ 67│
│ │有限公司 │ │ │ │ │
├──┼────────┼─────────┼───┼──────┼─────┤
│ 27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98年10月 │ 1│ 1,714│ 86│
│ │公司 │ │ │ │ │
├──┼────────┼─────────┼───┼──────┼─────┤
│ 28 │麗榛行 │99年12月 │ 1│ 1,429│ 71│
├──┼────────┼─────────┼───┼──────┼─────┤
│ 29 │佳佩林國際有限公│98年11月 │ 1│ 300│ 15│
│ │司 │ │ │ │ │
├──┼────────┼─────────┼───┼──────┼─────┤
│ 30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96年11月 │ 5│ 978,400│ 48,920│
│ │有限公司 │ │ │ │ │
├──┼────────┼─────────┼───┼──────┼─────┤
│ 31 │長義有限公司 │100 年9 月 │ 1│ 286│ 14│
├──┼────────┼─────────┼───┼──────┼─────┤
│ 32 │立誼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 │ 1│ 1,714│ 86│
├──┼────────┼─────────┼───┼──────┼─────┤
│ 33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96年4 月 │ 1│ 9,600│ 480│
│ │司中華分公司 │ │ │ │ │
├──┼────────┼─────────┼───┼──────┼─────┤
│ 34 │佳達通訊有限公司│96年4 月 │ 1│ 9,600│ 480│
├──┼────────┼─────────┼───┼──────┼─────┤
│ 35 │佳和通訊有限公司│96年4 月 │ 1│ 9,600│ 480│
├──┼────────┼─────────┼───┼──────┼─────┤
│ 36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98年2 月 │ 1│ 9,525│ 476│
│ │公司 │ │ │ │ │
├──┼────────┼─────────┼───┼──────┼─────┤
│ 37 │鴻林洋行 │99年8 月 │ 1│ 1,355│ 68│
├──┼────────┼─────────┼───┼──────┼─────┤
│ 38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98年10月 │ 2│ 33,810│ 1,690│
│ │公司 │ │ │ │ │
├──┼────────┼─────────┼───┼──────┼─────┤
│ 39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96年7 月 │ 1│ 64,260│ 3,213│
│ │公司 │ │ │ │ │




├──┼────────┼─────────┼───┼──────┼─────┤
│ 40 │以斯帖統計顧問股│99年8 月 │ 1│ 267│ 1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1 │花開了服裝設計有│99年8 月 │ 1│ 714│ 36│
│ │限公司 │ │ │ │ │
├──┼────────┼─────────┼───┼──────┼─────┤
│ 42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99年5 月至100 年6 │ 19│ 1,250,508│ 62,525│
│ │公司 │月 │ │ │ │
├──┼────────┼─────────┼───┼──────┼─────┤
│ 43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96年11月至97年10月│ 51│ 17,668,525│ 883,427│
│ │公司 │ │ │ │ │
├──┼────────┼─────────┼───┼──────┼─────┤
│ 44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99年4 月 │ 2│ 4,476│ 2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5 │金祥科技股份有限│96年8 月 │ 1│ 19,000│ 950│
│ │公司 │ │ │ │ │
├──┼────────┼─────────┼───┼──────┼─────┤
│ 46 │韋氏企業社 │99年8 月 │ 1│ 2,731│ 137│
├──┼────────┼─────────┼───┼──────┼─────┤
│ 47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96年12月│ 4│ 1,801,820│ 90,092│
├──┼────────┼─────────┼───┼──────┼─────┤
│ 48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95年10月 │ 1│ 238│ 12│
│ │有限公司 │ │ │ │ │
├──┼────────┼─────────┼───┼──────┼─────┤
│ 49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98年5 月至98年6 月│ 13│ 2,814,920│ 140,746│
│ │有限公司 │ │ │ │ │
├──┼────────┼─────────┼───┼──────┼─────┤
│ 50 │翁氏餐坊 │96年12月 │ 1│ 257│ 13│
├──┼────────┼─────────┼───┼──────┼─────┤
│ 51 │凱旋鐘錶精品行 │96年7 月至98年3 月│ 3│ 16,000│ 800│
├──┼────────┼─────────┼───┼──────┼─────┤
│ 52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100 年6 月至100 年│ 4│ 33,620│ 1,682│
│ │ │9 月 │ │ │ │
├──┼────────┼─────────┼───┼──────┼─────┤
│ 5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100 年8 月 │ 1│ 4,000,010│ 200,001│
│ │公司 │ │ │ │ │
├──┼────────┼─────────┼───┼──────┼─────┤
│ 54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①95年1 月至10月 │ 28│ 69,922,059│ 346,102│




│ │購媒體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②95年11月 │ 2│ 1,021,423│ 51,072│
│ │ ├─────────┼───┼──────┼─────┤
│ │ │③95年12月至96年7 │ 14│ 3,964,871│ 198,243│
│ │ │ 月 │ │ │ │
│ │ ├─────────┼───┼──────┼─────┤
│ │ │ 小計│ 44│ 11,908,353│ 595,417│
├──┼────────┼─────────┼───┼──────┼─────┤
│ 55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99年3 月至99年8 月│ 6│ 59,678│ 2,984│
│ │公司 │ │ │ │ │
├──┼────────┼─────────┼───┼──────┼─────┤
│ 56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95年12月 │ 1│ 476│ 24│
│ │公司 │ │ │ │ │
├──┼────────┼─────────┼───┼──────┼─────┤
│ 57 │易吉購國際股份有│96年1 月至97年10月│ 17│ 15,012,210│ 750,611│
│ │限公司 │ │ │ │ │
├──┼────────┼─────────┼───┼──────┼─────┤
│ 58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97年11月至97年12月│ 13│ 1,757,150│ 87,858│
├──┼────────┼─────────┼───┼──────┼─────┤
│ 59 │偉達興企業有限公│97年11月至98年2 月│ 18│ 4,745,700│ 237,285│
│ │司 │ │ │ │ │
├──┼────────┼─────────┼───┼──────┼─────┤
│ 60 │寶順資訊行 │96年7 月至96年8 月│ 4│ 309,250│ 15,463│
├──┼────────┼─────────┼───┼──────┼─────┤
│ 61 │華強國際實業有限│98年7 月至99年2 月│ 78│ 19,811,160│ 990,558│
│ │公司 │ │ │ │ │
├──┼────────┼─────────┼───┼──────┼─────┤
│ 62 │新農健康事業股份│99年10月至100 年10│ 4│ 99,262│ 4,964│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63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99年9 月 │ 2│ 69,160│ 3,458│
│ │有限公司 │ │ │ │ │
├──┼────────┼─────────┼───┼──────┼─────┤
│ 64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98年1 月至100 年10│ 226│ 54,430,562│ 2,721,534│
│ │公司 │月 │ │ │ │
├──┼────────┼─────────┼───┼──────┼─────┤
│ 65 │沛奭國際實業有限│96年12月至97年10月│ 2│ 350,000│ 17,500│
│ │公司 │ │ │ │ │
├──┼────────┼─────────┼───┼──────┼─────┤
│ 66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97年11月至98年1 月│ 8│ 1,606,800│ 80,340│




├──┼────────┼─────────┼───┼──────┼─────┤
│ 67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98年3 月至99年4 月│ 48│ 9,048,530│ 452,426│
├──┼────────┼─────────┼───┼──────┼─────┤
│ 68 │佳曄科技股份有限│96年6 月 │ 1│ 5,198│ 260│
│ │公司 │ │ │ │ │
├──┼────────┼─────────┼───┼──────┼─────┤
│ 69 │永聯國際開發股份│97年9 月 │ 1│ 10,743│ 537│
│ │有限公司 │ │ │ │ │
├──┼────────┼─────────┼───┼──────┼─────┤
│ 70 │麗盟國際有限公司│96年8月 │ 4│ 1,340,450│ 67,023│
├──┼────────┼─────────┼───┼──────┼─────┤
│ 71 │網騰科技有限公司│96年9 月至96年10月│ 3│ 272,380│ 13,620│
├──┼────────┼─────────┼───┼──────┼─────┤
│ 72 │科瑞帝鋼業股份有│98年12月 │ 14│ 1,907,063│ 95,354│
│ │限公司 │ │ │ │ │
├──┼────────┼─────────┼───┼──────┼─────┤
│ 73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95年12月 │ 2│ 15,708,415│ 785,421│
│ │有限公司 │ │ │ │ │
├──┼────────┼─────────┼───┼──────┼─────┤
│ 74 │沙文列克國際企業│96年6 月至96年10月│ 5│ 1,240,199│ 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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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億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語晨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達鑫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柏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楚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達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騏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