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李建忠即白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白建達即白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麗敏即白賢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麗光即白賢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股票發行公司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為凱基
證券有限公司,掛失函所載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狀末簽章。
(四)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