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廖俊宏
人
債 務 人 陳虹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玖萬零陸佰
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零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佰陸
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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