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89年度,15號
TYDM,89,交重附民,15,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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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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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