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77號
TCDV,103,訴,2277,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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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劉素霞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郭蒂律師
被   告 蔡瑞來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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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