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4號
TCDM,104,訴,104,2016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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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34號
                   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104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訇彥魯易(原名:陳崑源)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蘇阿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洪文鵬
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吳萬福
      達緄舒樣(原名:羅達訓)
      朱冠潔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鄭明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寰律師
被   告 蔡蘇其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林梅雄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溫成龍
      張村興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黃水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吳昭明
      余金生
      張吳阿代
      張添富
      陳光文
      葉天清
      葉錦和
      吳春娘
      葉金蓮
      張坤海
      林職龍
上 十一 人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王國興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林明忠
      李阿琴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劉哲良
      楊子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李成章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陳秋義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2243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137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103年度偵字第22722號、104年度偵字第
3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訇彥魯易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應予追繳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蘇阿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林洪文鵬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吳萬福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達緄舒樣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朱冠潔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鄭明仁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蔡蘇其宗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梅雄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溫成龍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張村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黃水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吳昭明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余金生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張吳阿代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張添富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陳光文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葉天清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葉錦和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吳春娘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葉金蓮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張坤海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林職龍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王國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並發還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林明忠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李阿琴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劉哲良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楊子文共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李成章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陳秋義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訇彥魯易(原名:陳崑源)自民國83年間起至96年間止,擔 任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現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 課課員;蘇阿河自91年5月起至92年6月止,擔任前臺中縣和 平鄉自由村(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自由里)村幹事,而 自92年6月起至93年5月止,擔任前臺中縣和平鄉達觀村(現 已改制為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村幹事;訇彥魯易與蘇阿河 等2人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訇彥魯易於91至93年間 ,負責承辦「臺中縣和平鄉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業務」 ,訇彥魯易明知依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現更名為原住民 族委員會)90年1月18日台(90)原民中字第0000000號函頒 之921震災災後「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 點」、91年5月21日台(91)原民經字第0000000號函頒之「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及和平鄉公所91年度辦理「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實施計畫辦法之規定,獎勵補助 適用之對象為921地震致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之原住民受災 戶或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整建及遷住戶,亦明知申請人申 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應檢附申請書1式2份、新建(增 建、改建)住宅之建築執照影本各2份或修建住宅之原有建 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1項證明文件影 本、完工照片及原始支出憑証各2份,亦即申請人須有實際 重建或修繕支出,並檢附重建、修繕之原始支出憑証,始能 予以補助,住宅之重建、新建、改建,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小於50平方公尺(約15坪)者,每1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 (下同)20萬元,而住宅之修建,每1住宅單位以10萬元為 限。詎訇彥魯易竟利用承辦該項獎勵補助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告知吳萬福



達緄舒樣(原名:羅達訓)林梅雄陳秋義(業於104年6 月23日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溫成龍張村興黃水池吳昭明余金生王國興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 補助須檢附單據,倘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支出憑證, 其可代為處理發票或收據之問題,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告知朱清江(業於96年10月9日死亡 )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須檢附單據,倘無法提供發 票或收據等原始支出憑證,其可代為處理發票或收據之問題 ,及透過蘇阿河轉告知蘇蔡其宗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 助須檢附單據,倘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支出憑證,訇 彥魯易可處理發票或收據之問題,但申請人須支付8%之手 續費購買發票或收據,暨透過林洪文鵬轉告知張吳阿代(即 林洪文鵬之前岳母)、張添富(即林洪文鵬之姨丈)、張鄙 松(於95年1月30日死亡)、陳光文葉天清葉錦和、陳 二妹(於92年9月23日提出申請後,於92年11月26日死亡, 嗣由陳二妹之子彭永成於92年12月8日補填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申請書後領得補助款;彭永成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4日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7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吳春娘葉金蓮張坤海林職龍、葉 永興(於93年1月26日死亡)、葉神福(於102年11月27日死 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 22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 須檢附單據,倘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支出憑証,訇彥 魯易可處理發票或收據之問題,但須支付6000元至8000元不 等之費用以購買發票或收據,而為下列行為:
吳萬福與訇彥魯易為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同事: 1.訇彥魯易、吳萬福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 訇彥魯易於91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日間之某日,將「立 寶企業社」發票號碼QZ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隱蔽統一發 票「買受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將買受人欄 空白之上開統一發票影本提供予吳萬福使用,供吳萬福將上 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黏貼在其不知情之父親吳國華之原 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 據以行使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在吳國華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 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 」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 ,併同吳國華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



)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 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 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 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 和平鄉公所於91年12月5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 10萬元予吳國華,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詐得10萬元之獎 勵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 宅重建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嗣吳萬福於本院審理時已自 動繳交詐取之所得財物10萬元。
2.訇彥魯易、吳萬福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 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訇彥魯易於92年1月28日起至同年4月30日間之某日,將 「秉禾室內裝潢行」(負責人:劉哲良)發票號碼RZ000000 00號之統一發票,隱蔽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之姓名,並影 印上開統一發票,將買受人欄空白之上開統一發票影本提供 予吳萬福使用,供吳萬福將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黏貼 在其不知情之哥哥吳萬建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 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 票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於92 年4月17日在吳萬建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 上蓋用「現場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 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吳萬建 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 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 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 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 92年5月9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吳萬建 ,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詐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款,足以 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 費用之正確性。嗣吳萬福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詐取之所 得財物10萬元。
㈡達緄舒樣與訇彥魯易原為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同事,訇彥魯 易竟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達緄舒樣則 與訇彥魯易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訇彥魯易自 91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間之某日,將「朝權工程行 」(負責人:吳朝權)發票號碼PW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 隱蔽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統一發票,



將買受人欄空白之上開統一發票影本提供予達緄舒樣使用, 黏貼在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 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而申請原住民 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在達緄舒 樣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查驗 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達緄舒樣之申請書、原住 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送請 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平鄉 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使上 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錯誤 ,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1月7日發放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達緄舒樣,而向前臺中 縣和平鄉公所詐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 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 ,達緄舒樣並支付購買發票之費用5000元予訇彥魯易。嗣達 緄舒樣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詐取之所得財物10萬元。 ㈢鄭明仁與訇彥魯易原為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之同事,鄭明仁 於91年間離職後,自92年間起擔任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原 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 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而朱清江(於96年 10月9日死亡)的兒子朱信愿為訇彥魯易之姪女婿,訇彥魯 易為使朱清江及朱清江之女兒朱冠潔得以聲請原住民住宅重 建獎勵補助,而告知鄭明仁因臺中縣和平鄉自由村、達觀村 之村民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依規定須檢附發票,惟 其等並無法提供發票,而要求鄭明仁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協助臺中縣和平鄉自由村、達觀村之村民,能持該不實之統 一發票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詎訇彥魯易、鄭明仁 、朱清江、朱冠潔均明知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原住民建築 勞動合作社實際上並未替朱清江、朱冠潔父女從事房屋修繕 勞務工程,訇彥魯易竟承上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 概括犯意聯絡,鄭明仁與朱清江、朱冠潔分別與訇彥魯易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鄭明仁於92年1月 14日,在其位於臺中縣和平鄉○○路0段000號之住處,開立 「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負責人 :鄭明仁)發票號碼RZ00000000號、RZ00000000號之不實統 一發票【上開發票之「品名」、「數量」、「金額」、「總 計」、「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之欄位內,由鄭明仁



別記載「房屋修繕勞務工程」、「壹式」、「100,000-」、 「100,000-」、「壹拾萬元」,而該發票之買受人欄空白】 交予訇彥魯易,由訇彥魯易自92年1月14日起至同年4月30日 間之某日,將「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住○○○○○○○ ○○○○號碼RZ00000000號、RZ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影本 提供予朱清江、朱冠潔使用,分別黏貼在申請人朱清江、朱 冠潔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 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 建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分別在朱清江、 朱冠潔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 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朱清江、朱冠潔之申 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 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 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 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進等 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 5月8日各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朱清江、 朱冠潔,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各詐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 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嗣朱冠潔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 詐取之所得財物10萬元。
㈣訇彥魯易、蘇阿河蔡蘇其宗均明知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 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實際上並未替蔡蘇其宗及不知情之蔡 富元(即蔡蘇其宗之子,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從事房屋修 繕勞務工程,訇彥魯易竟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 意聯絡,蘇阿河蔡蘇其宗則與訇彥魯易共同基於行使變造 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意聯絡,由蘇阿河轉告知蔡蘇其宗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須檢附單據,倘無法提供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支出憑 証,訇彥魯易可處理發票之問題,但申請人須支付8%之手 續費去購買發票,惟因蔡蘇其宗家貧,無力支付購買2張發 票共1萬6000元之費用,故蘇阿河僅向蔡蘇其宗收取1萬元, 並轉交給訇彥魯易,訇彥魯易即自92年1月14日起至同年4月 30日間之某日,將「有限責任臺中縣和平鄉○住○○○○○ ○○○○○○號碼RZ00000000號、RZ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 影本提供予蔡蘇其宗使用,分別黏貼在蔡富元蔡蘇其宗之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



,據以行使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 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分別在上開蔡富元蔡蘇其宗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 場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蔡富元蔡蘇其宗 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 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 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 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 92年5月8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蔡蘇其 宗,於92年5月9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 蔡富元,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各詐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 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嗣蔡蘇其宗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 交詐取之所得財物中之其中10萬元。
林梅雄原與訇彥魯易為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同事,訇彥魯易 復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林梅雄則與訇 彥魯易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訇彥魯易自91年 11月28日起至同年4月30日間之某日,將「晏誠工程行」( 負責人:林明忠)發票號碼QZ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隱蔽 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將買 受人欄空白之上開統一發票影本提供予林梅雄使用,黏貼在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 據以行使上開經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在林梅雄之原住民 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查驗結果,符合 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林梅雄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 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 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 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 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 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5月5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 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林梅雄,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詐 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 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嗣林梅雄於本 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詐取之所得財物10萬元。



㈥訇彥魯易復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陳秋 義則與訇彥魯易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訇彥魯 易自92年1月28日起至同年4月30日間之某日,將「秉禾室內 裝潢行」(負責人:劉哲良)發票號碼RZ00000000號之統一 發票,隱蔽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統一 發票,將買受人欄空白之上開統一發票影本提供予陳秋義使 用,黏貼在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 証粘貼表上,據以行使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 訇彥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在陳秋義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 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 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上,併同陳秋義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 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 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 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 永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 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5月9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 10萬元予陳秋義,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詐得10萬元之獎 勵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 宅重建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陳秋義並支付購買發票之費 用5000元予訇彥魯易。嗣陳秋義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詐取 所得財物中之其中3萬3000元。

1.訇彥魯易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溫成龍、張村 興、黃水池吳昭明余金生則分別基於與訇彥魯易共同行 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訇彥魯易提供變造之「伊辰機械工業 」(負責人:吳銘意)之收據,隱蔽收據「申請人」欄之姓 名,並影印上開收據,自92年3月3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間之 某日,將申請人欄空白之上開收據影本提供予溫成龍、張村 興、黃水池吳昭明余金生使用,黏貼在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 經變造之收據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訇彥 魯易再於92年4月17日在溫成龍張村興黃水池吳昭明余金生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 場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併同溫成龍張村興



黃水池吳昭明余金生之申請書、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 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 、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 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 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錯誤,核章通過審查, 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5月5日各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 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溫成龍張村興黃水池,於92年5月7 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吳昭明,於92年 5月9日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余金生,而 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各詐得10萬元之獎勵補助款,均足以 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 費用之正確性。而上開申請人中之溫成龍吳昭明各支付購 買收據之費用1萬元予訇彥魯易,余金生則支付購買收據之 費用8千元予訇彥魯易。嗣溫成龍張村興黃水池、余金 生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詐取之所得財物各10萬元。 2.訇彥魯易復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 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林洪 文鵬則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張吳阿代、張添 富、張鄙松(於95年1月30日死亡)則分別基於與訇彥魯易 、林洪文鵬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訇彥魯易將「伊 辰機械工業」(負責人:吳銘意)之收據,隱蔽收據「申請 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收據,自92年3月31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間之某日,將申請人欄空白之上開收據影本提供予張 吳阿代、張添富、張鄙松使用,黏貼在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 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經變 造之收據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訇彥魯易 再於92年4月17日在張吳阿代張添富、張鄙松之原住民住 宅重建獎勵補助申請查驗表上蓋用「現場查驗結果,符合規 定請准予獎章」之戳章,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上,併同張吳阿代張添富、張鄙松之申請書、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 送請不知情之審查委員、和平鄉公所民政課課長黃永生、和 平鄉鄉長林榮進查驗,而據以行使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致 使上開審查委員、民政課課長黃永生、鄉長林榮進等人陷於 錯誤,核章通過審查,由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於92年5月5日 各發放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款10萬元予張吳阿代、張添 富、張鄙松,而向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各詐得10萬元之獎勵 補助款,均足以生損害於前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核發原住民住



宅重建獎勵補助費用之正確性。而上開申請人中之張添富支 付購買收據之費用8000元、張鄙松支付購買收據之費用6000 元予林洪文鵬,再由林洪文鵬轉交予訇彥魯易,林洪文鵬並 代張吳阿代支付購買收據之費用8000元予訇彥魯易。嗣張吳 阿代於本院審理時已自動繳交詐取之所得財物10萬元。 ㈧訇彥魯易、林洪文鵬復承上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 聯絡,陳光文葉天清葉錦和陳二妹吳春娘葉金蓮張坤海林職龍葉永興葉神福則分別基於與訇彥魯易 、林洪文鵬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訇彥魯易將 「有限責任臺中縣大度山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統一編 號:00000000,負責人:朱書英)之收據,隱蔽收據「申請 人」欄之姓名,並影印上開收據,自92年5月1日起至同年12 月30日間之某日,將申請人欄空白之上開收據影本提供予陳 光文、葉天清葉錦和陳二妹吳春娘葉金蓮張坤海林職龍葉永興葉神福使用,黏貼在原住民住宅重建獎 勵補助(半倒戶)原始支出憑証粘貼表上,據以行使上開經 變造之收據影本而申請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嗣訇彥魯 易再於92年12月15日在陳光文葉天清葉錦和陳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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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