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78號
TYDV,105,司繼,478,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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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朱麗琴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朱鑾桂(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朱鑾桂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南投 縣埔里鎮○○里00鄰○○○街000 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 繼承人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 ,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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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