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9號
TYDV,104,家訴,39,2016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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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正宗
      陳立崇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李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中關於「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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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