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063號
TYDM,104,審簡,1063,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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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成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18
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成鴻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戴成鴻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 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 款卡、密碼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 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4 年4 月8 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4 月8 日 前某日」),將其開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封面之照 片,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花花」之成年人(下稱花花),以新臺幣 (下同)9,000 元之代價,供花花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並於詐騙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後,由戴成鴻轉匯至花花所 指定之帳戶。嗣花花取得戴成鴻所交付之系爭帳戶帳號後, 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致黃明珠等4 人陷於錯誤,因 而存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款項至系爭帳戶內。嗣因如附表所 示黃明珠等4 人未於約定時間收到所訂購之商品,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戴成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3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戴成鴻之郵政存簿 儲金簿影本、自白書、悔過書。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取如附表所示告訴 人黃明珠等4 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他人利用該等帳戶 取得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 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非是,兼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且 已與告訴人黃明珠、歐羽秦、陳育豪等3 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渠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案發 時,年僅20歲,涉世未深,本院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 ,且已與告訴人黃明珠、歐羽秦、陳育豪等人達成和解,賠 償渠等所受損失,且告訴人黃明珠等3 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獲得其等宥恕等情,有 本院和解筆錄2 份、及104 年10月19日暨同年12月10日準備 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雖告訴人陳美臻經本院通知參與 調解,無故未到,致被告無法戮力賠償其損失,然尚非被告 未盡己力彌補過錯,足見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存款/ 匯│ 詐取金額 │告訴人│ 證據 │
│ │ │ │出帳戶 │(新臺幣)│ │ │
├──┼────┼───────┼────┼─────┼───┼───────┤
│ 一 │104 年4 │該詐騙集團成員│無摺存款│5,070元 │黃明珠│1.告訴人黃明珠
│ │月8 日下│於104 年4 月8 │ │ │ │ 於警詢及本院│
│ │午1 時52│日前之某時,在│ │ │ │ 準備程序之指│
│ │分許(起│露天拍賣網站刊│ │ │ │ 訴(見104 年│
│ │訴書誤載│登出售海爾冷凍│ │ │ │ 度偵字第1218│
│ │為「下午│櫃之廣告,佯裝│ │ │ │ 7 號卷,下稱│
│ │2 時21分│販售海爾冷凍櫃│ │ │ │ 偵卷,第8 至│
│ │許」) │,黃明珠於同日│ │ │ │ 9 頁,本院1 │
│ │ │下午1 時52分許│ │ │ │ 04年10月19日│
│ │ │,瀏覽該網路頁│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面後,於左列時│ │ │ │ )。 │
│ │ │間,以通訊軟體│ │ │ │2.存款單(見偵│
│ │ │LINE聯絡該詐騙│ │ │ │ 卷第11頁)。│
│ │ │集團成員,經該│ │ │ │3.通訊軟體LINE│
│ │ │詐騙集團成員告│ │ │ │ 簡訊翻拍照片│
│ │ │知付款後即寄出│ │ │ │ (見偵卷第18│
│ │ │商品,而以前揭│ │ │ │ 至21頁)。 │
│ │ │方式施用詐術,│ │ │ │ │
│ │ │致黃明珠陷於錯│ │ │ │ │
│ │ │誤,而下標訂購│ │ │ │ │
│ │ │商品,並於同日│ │ │ │ │
│ │ │下午2 時21分許│ │ │ │ │
│ │ │,至新北市蘆洲│ │ │ │ │
│ │ │區中原郵局,臨│ │ │ │ │
│ │ │櫃以右列方式,│ │ │ │ │
│ │ │存款右列金額至│ │ │ │ │
│ │ │系爭帳戶。 │ │ │ │ │
├──┼────┼───────┼────┼─────┼───┼───────┤
│ 二 │104 年4 │該詐騙集團成員│郵局帳號│2,400元 │陳美臻│1.告訴人陳美臻




│ │月8 日下│於104 年4 月8 │0000000-│ │ │ 於警詢之指訴│
│ │午4 時許│日前之某時,在│0000000 │ │ │ (見偵卷第25│
│ │ │露天拍賣網站刊│號帳戶 │ │ │ 至27頁)。 │
│ │ │登出售體重機之│ │ │ │2.告訴人陳美臻
│ │ │廣告,佯裝販售│ │ │ │ 之郵政存簿儲│
│ │ │體重機,陳美臻│ │ │ │ 金簿往來交易│
│ │ │於同日下午4 時│ │ │ │ 明細影本(見│
│ │ │許,瀏覽該網路│ │ │ │ 偵卷第29頁)│
│ │ │頁面後,於左列│ │ │ │ 。 │
│ │ │時間,以通訊軟│ │ │ │ │
│ │ │體LINE聯絡該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經│ │ │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告知付款後即寄│ │ │ │ │
│ │ │出商品,而以前│ │ │ │ │
│ │ │揭方式施用詐術│ │ │ │ │
│ │ │,致陳美臻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訂│ │ │ │ │
│ │ │購商品,並於同│ │ │ │ │
│ │ │日下午4 時許,│ │ │ │ │
│ │ │自其所有之右列│ │ │ │ │
│ │ │帳戶,匯款右列│ │ │ │ │
│ │ │金額至系爭帳戶│ │ │ │ │
│ │ │。 │ │ │ │ │
├──┼────┼───────┼────┼─────┼───┼───────┤
│ 三 │104 年4 │該詐騙集團成員│中國信託│2,880元 │歐羽秦│1.告訴人歐羽秦│
│ │月8 日晚│於104 年4 月8 │銀行帳號│ │ │ 於警詢及本院│
│ │間8 時30│日前之某時,在│000000-0│ │ │ 準備程序時之│
│ │分許 │露天拍賣網站刊│75608 號│ │ │ 指訴(見偵卷│
│ │ │登出售貝瑞克第│帳戶 │ │ │ 第39至41頁,│
│ │ │九代吸乳器之廣│ │ │ │ 本院104 年10│
│ │ │告,佯裝販售貝│ │ │ │ 月19日準備程│
│ │ │瑞克第九代吸乳│ │ │ │ 序筆錄)。 │
│ │ │器,歐羽秦於同│ │ │ │2.中國信託銀行│
│ │ │日晚間8 時30分│ │ │ │ 網路銀行轉帳│
│ │ │許,瀏覽該網路│ │ │ │ 交易明細紀錄│
│ │ │頁面後,於左列│ │ │ │ (見偵卷第43│
│ │ │時間,以通訊軟│ │ │ │ 頁)。 │
│ │ │體LINE聯絡該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經│ │ │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告知付款後即寄│ │ │ │ │
│ │ │出商品,而以前│ │ │ │ │
│ │ │揭方式施用詐術│ │ │ │ │
│ │ │,致陳美臻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訂│ │ │ │ │
│ │ │購商品,並於同│ │ │ │ │
│ │ │日晚間8 時52分│ │ │ │ │
│ │ │許,自其所有之│ │ │ │ │
│ │ │右列帳戶,匯款│ │ │ │ │
│ │ │右列金額至系爭│ │ │ │ │
│ │ │帳戶。 │ │ │ │ │
├──┼────┼───────┼────┼─────┼───┼───────┤
│ 四 │104 年4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邦銀行│1,225元 │陳育豪│1.告訴人陳育豪
│ │月8 日下│於104 年4 月8 │帳號0545│ │ │ 於警詢時之指│
│ │午4 時11│日前之某時,在│00-00000│ │ │ 訴(見偵卷第│
│ │分許(起│露天拍賣網站刊│1 號帳戶│ │ │ 50至52頁)。│
│ │訴書誤載│登出售饗食天堂│ │ │ │2.中國信託銀行│
│ │為「晚間│餐券之廣告,佯│ │ │ │ 自動櫃員機交│
│ │11時22分│裝販售饗食天堂│ │ │ │ 易明細表(見│
│ │許」) │餐券,陳育豪於│ │ │ │ 偵卷第60頁)│
│ │ │同日下午4 時11│ │ │ │ 。 │
│ │ │分許,瀏覽該網│ │ │ │3.露天拍賣網站│
│ │ │路頁面後,於左│ │ │ │ 訂購商品頁面│
│ │ │列時間,以通訊│ │ │ │ 列印資料(見│
│ │ │軟體LINE聯絡該│ │ │ │ 偵卷第61頁)│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經該詐騙集團成│ │ │ │4.通訊軟體LINE│
│ │ │員告知付款後即│ │ │ │ 簡訊翻拍照片│
│ │ │寄出商品,而以│ │ │ │ (見偵卷第62│
│ │ │前揭方式施用詐│ │ │ │ 至63頁)。 │
│ │ │術,致陳育豪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 │ │ │ │
│ │ │訂購商品,並於│ │ │ │ │
│ │ │同日晚間11時22│ │ │ │ │
│ │ │分許,自其所有│ │ │ │ │
│ │ │之右列帳戶,匯│ │ │ │ │
│ │ │款右列金額至系│ │ │ │ │
│ │ │爭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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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