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69號
SCDV,105,司促,2569,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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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泓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廖泓銘」或「廖文麒」?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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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