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242號
SCDV,104,家親聲,242,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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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蔡昇良
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
      蔡筱莉
相 對 人 周月惠
代 理 人 黃淑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周月惠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因非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
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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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