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9號原 告 施英雄 賴麗秋 黃桂雀 鐘阿中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聰斯 原 告 許家瑜 許瀞凌 林李耀 許秀珠 林進益 謝美蓉 鐘海鵬 林志儒 余寶月 余文隆 蔡志賢 郎明寬 張秋鑾 温翠真 丁素芬 翁金龍 張明旺 戴貴琴 劉金葉 曾學政 陳柏榮 陳佳慧 張進興 陳政南 方慧麗 張世東 許家瑜 梁耀文 温依婷 戴貴瑤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被 告 謝青地 謝雄任 謝欣茹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四桐(原名謝國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為使被告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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