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