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48號
SLDV,105,司促,2548,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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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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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