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15號
SLDV,104,訴,715,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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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陳瑞正 
      林煥宗 
      曾裕棟 
      倪子淯 
      藍仲恭 
      馬國璽 
      吳明燕 
      王靜婉 
      韓線雲 
      賴采蓉 
      翁惠芳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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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