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陳瑞正
林煥宗
曾裕棟
倪子淯
藍仲恭
馬國璽
吳明燕
王靜婉
韓線雲
賴采蓉
翁惠芳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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