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訴訟代理人 吳育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誠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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