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87號
TCEV,105,中補,587,2016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訴訟代理人 吳育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誠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