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274號
TPSV,105,台上,274,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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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號
上 訴 人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勝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董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四年度重上
更㈢字第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以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億四千零五萬五千元標得承攬新北市公眾無線網路(下稱系爭網路)工程,與伊訂定台北縣(改制前)公眾無線寬頻網路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約定上訴人應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惟上訴人拒不依約於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伊於催請繳納未果後,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投標須知一般條款(下稱一般條款)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沒收押標金一千萬元,及依一般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系爭契約第十五條約定,請求上訴人於發文日起二十日內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三千萬元,詎上訴人迄未給付等情,爰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一千萬元及加計自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業經判決其勝訴確定,該未繫屬部分,不再贅述)。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未受任何損害,且已沒收同屬違約金性質之押標金一千萬元,不得再請求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繳納押標金一千萬元後,以三十五億四千零五萬五千元向被上訴人投標標得系爭網路建置工程,雙方訂定系爭契約,並約定投標須知等附件均為契約之一部。上訴人得標後未依約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經被上訴人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依系爭契約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約定解除系爭契約。又依一般條款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投標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此項約定與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金約定並不相同;參以一般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納保證金者,每逾一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之採購額度千分之三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以押標金充抵。」,堪認兩造已合意押標金是否充抵懲罰性違約金乃取決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沒收押標金一千萬元,及以上訴人未依約於規定期間履行繳納履約保證金義務,按每逾一日,處以決標之採購額度即三十五億四千零五萬五千元千分之三之懲罰性違約金三千萬元(依系爭契約第十五條約定不得逾三千萬元),自屬有據。而被上訴人請求三千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無核減必要,復經原審之前審判決確定,且被上訴人復未表示願以押標金充抵懲罰性違約金,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就已判決確定應給付之二千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外,再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一千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誠屬有據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不再逐一論駁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所為此部分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按投標者所繳付之押標金,乃投標人為擔保其踐行投標程序時,願遵守投標須知而向招標單位所繳交之保證金,必須於投標以前支付,旨在督促投標人於得標後,必然履行契約外,兼有防範投標人圍標或妨礙標售程序之作用,與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必待債務不履行時始有支付之義務,旨在確保債務之履行有所不同。投標人所繳交之押標金應如何退還,悉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辦理,其既非於債務不履行時始行支付,而係在履行契約以前,已經交付,除當事人別有約定外,自難認係違約金之性質。且押標金契約與違約金契約為各自按契約聯立之方式,依附於主契約(承攬契約)而存在之二個不同之從契約。原審參酌上開事證,並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綜合研判,本其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兩造關於押標金是否充抵懲罰性違約金,係合意由被上訴人決定,被上訴人既未表示以押標金充抵懲罰性違約金,復已依一般條款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沒入押標金一千萬元,則上訴人抗辯應以押標金一千萬元充抵懲罰性違約金,即非可取,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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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