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救字,105年度,1號
PDEV,105,斗救,1,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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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麗花律師
相 對 人 劉順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 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 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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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