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5年度,12號
SJEV,105,重救,12,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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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彥閔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相 對 人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花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法律扶助 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各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堪認 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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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