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劉家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珍、陳嘉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現所有人為陳嘉慶,非為鄭美珍,請釋明將鄭美
珍列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之依據。(按聲請拍賣
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
二、請提出高雄巿仁武區赤南段116-2地號及仁武區赤南段188建
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釋明請求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依據。(建物未辦理保存
登記,自無從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四、相對人陳嘉慶及債務人劉清仁、信託之委託人鄭美珍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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