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
債 權 人 吳林銀綿即靖銘五金行
代 理 人 吳坤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畯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王畯岷之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提出吳坤忠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