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17號
KSDV,105,司促,4017,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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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債 權 人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張榮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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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