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債 權 人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張榮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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