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647號
TCHM,104,上訴,1647,20160216,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漢武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
度訴字第293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33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四至七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石漢武犯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七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石漢武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罪事實
一、石漢武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 中簡字第3193號判決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 以97年度易字第1496號判決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2月確定 ,以97年度易字第4524號判決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3月確 定,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3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緣澄灞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澄灞公司)於94年間設立後, 原由許睿騰(所涉詐欺取財、違反公司法部分,業經原審以 101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確定)之母楊梅雀擔任負責人經營公司,主要從 事電器安裝業。嗣因楊梅雀於98年之年中起,無意繼續經營 ,公司營運因此停擺,除未與客戶往來外,亦未對外開立統 一發票。因許睿騰於99年農曆過年後之同年2、3月間,有意 接手經營澄灞公司,惟其信用不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負責 人,乃欲另覓他人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遂與專門收容經濟 弱勢人民(即一般所稱之「遊民」)之陳志輝(所涉詐欺取財 部分,業經原審以101年度簡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談及此事,陳志輝即介紹平日無正當職業、未與家 人同住、自行在外地從事臨時工賺取微薄薪資餬口之李振毅 (所涉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部分,業經原 審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4月 、6月、6月、6月、6月、6月,與其另犯偽造有價證券判處



之有期徒刑3年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再於 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案件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與許睿 騰認識,並約定由李振毅擔任澄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經李 振毅應允並提供身分證等資料予許睿騰後,除由許睿騰將澄 灞公司營業地址遷移至陳志輝先前所承租之「臺中市○區○ ○里○○路000號1樓」之地址外,並於99年4月1日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股東出資轉讓、公司遷址、改推董事為 李振毅及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於同日核准為上 開變更登記後,李振毅即擔任澄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睿 騰則實際經營該公司。嗣李振毅因涉偽造文書案件,於99年 5月6日入監服刑後,石漢武因與陳志輝素有往來,乃於99年 6月間某日,介紹林耀民(本案所涉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詐欺取財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 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年6月、8月、8月、1年、1年、 8月、8月、8月、8月,與其另犯偽造有價證券判處之有期徒 刑3年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 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搬遷至澄灞公 司上開營業處所之2樓居住,而林耀民及斯時亦居住該處之 陳漢謙(未經偵辦),乃遊說許睿騰以澄灞公司名義開設塑膠 工廠,可由許睿騰出資,及由林耀民提供技術之方式經營。 繼而石漢武與友人何乾坤(本案所涉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詐欺取財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年、9月、9月、1年2月、1年 2月、1年、1年、1年、1年,與其另犯偽造有價證券判處之 有期徒刑3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 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同年 7月間,前往上址與許睿騰陳志輝林耀民陳漢謙等人 聊天之際,聽聞許睿騰上述計畫,又得知澄灞公司斯時係利 用經濟弱勢人民李振毅擔任登記負責人,石漢武何乾坤因 而心生貪念,乃遊說許睿騰以下列方式即「利用該公司佯為 經營垃圾袋製造業,僅需令公司對外顯現營運之假象,復以 美化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及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即401報表),不實虛增公司營業收入等手段,即可強化澄 灞公司及所屬負責人、股東之信用,再利用政府為輔導中小 企業成長所設立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制度,在週轉金貸 款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額度內,向金融機構 申請中小企業週轉金貸款、信用貸款或其他貸款,一方面透 過與銀行間之貸款往來,逐步增強澄灞公司及人頭負責人之 信用,另方面亦可利用貸款騙取金錢供維持澄灞公司之基本 運轉,其餘詐得金額則可供其等朋分花用,之後再假稱澄灞



公司係因經營不善倒閉,由人頭負責人承擔信用破產之結果 ,受騙之金融機構亦只能循民事途徑向該人頭負責人、股東 求償」等騙術,藉此賺取暴利。石漢武許睿騰何乾坤林耀民等人謀議既定,即於99年7月間某日,覓得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號之廠房,以澄灞公司名義承租該址廠 房後,即以該廠房作為澄灞公司佯以經營塑膠製造業之處所 及聯絡據點,陳志輝並介紹亦為經濟弱勢人民之朱春燕(所 涉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原審以101年度簡字第11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斯時起前往該塑膠工廠從事清潔、倒 茶水等工作,石漢武則命具有經營塑膠工廠經驗之林耀民, 至澄霸公司之塑膠工廠內任職,負責指揮調度員工及執行日 後生產塑膠袋之業務,林耀民自99年7、8月間即進駐上開大 雅區工廠居住及負責處理添購中古機器設備等事務;石漢武何乾坤等人則負責連繫金融機構借貸或向民間金主票貼借 款,以維持澄灞公司對外能正常營運之假象,以伺機從事後 續之詐貸犯罪,詳述如下:
㈠99年8月間,因澄灞公司出現資金短缺問題,石漢武遂與許 睿騰、陳志輝何乾坤林耀民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推 由許睿騰提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申辦 汽車貸款花用,然因許睿騰之信用不佳,遂由陳志輝覓得實 際上並無正當職業,自始即無資力承購汽車及負擔貸款之朱 春燕充當買受人,佯裝向許睿騰購買該車及以其名義申辦汽 車貸款,朱春燕明知自己無意購買該車,亦無能力支付購買 該車之價金或清償貸款,竟為貪圖小利,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於99年8月25日,在澄灞公司內,於陳志輝所交付之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汽車分期付款申 請書」內,虛偽填寫其為申請貸款人即實際用車人等不實內 容及簽名後,交付許睿騰陳志輝送件,而向和潤公司申辦 購車貸款27萬元。朱春燕復於翌日(99年8月26日),在澄灞 公司上開大雅工廠內,接續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 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文件之 債務人欄簽名、蓋印,及在本票「發票人」欄及授權書「立 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內簽名後,交付陳志輝送交和潤 公司收執,致和潤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朱春燕確因向許睿 騰購買上開自用小客車,而有辦理汽車貸款之需求,同意核 貸27萬元。許睿騰林耀民2人復於99年8月30日,前往公路 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向承辦公務員提出記載朱春 燕為車主或買受人等不實內容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 買賣讓渡書等文件,辦理新領牌照程序,致該監理站不知情



之成年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上開車主為朱春燕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公文書上 ,並註銷車號0000-00號車牌,核發車號0000- 00號之車牌 ,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許睿騰、林耀 民取得新領牌照後,和潤公司隨即於同日以現金交付27萬元 貸款予林耀民等人,其等除自該27萬元貸款中,交付2萬元 報酬予陳志輝陳志輝再將其中1萬元交付予朱春燕作為報 酬外,其餘款項皆作為澄灞公司營運之暫時週轉資金使用。 ㈡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許睿騰等人為使澄灞公司仍有名 義上負責人可供運用,乃由何乾坤出資供李振毅繳納徒刑易 科罰金之款項,李振毅於99年9月10日因繳納罰金而執行完 畢出監後,由陳志輝將甫出監之李振毅接往澄灞公司上開大 雅區工廠,繼續擔任該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惟陳志輝隨後因 自認與澄灞公司其他人間存有隔閡,乃於當月某日離開澄灞 公司,未再參與後續之行為)。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許睿騰等人及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李振毅,為提高澄灞公司之 信用度,以遂行上開對銀行詐辦貸款之計畫,明知公司對股 東應收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 為虛張澄灞公司之營業規模而刻意增加公司資本額,基於違 反公司法、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某日,由許睿騰林耀民對外尋覓資金來源後,經許睿騰向不知情之不詳真實 姓名年籍成年會計師「陳宜謙」所介紹之出借款項者「黃文 忠」商借500萬元獲得同意後,李振毅即於99年10月26日, 以澄灞公司名義,向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中銀行」)南臺中分行申請開立帳戶,經該銀行發給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供澄灞公司使用,並由不知情之「 黃文忠」於99年10月27日中午12時左右,自臺中銀行西臺中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提領500萬元後,直接 以每筆現金250萬元共2筆之金額存入上開澄灞公司臺中銀行 南臺中分行帳戶內,虛捏澄灞公司於99年10月27日業已收足 董事、股東增資共計500萬元,使澄灞公司之總資本額提高 為600萬元之假象,暫時充為公司股款,並將帳戶存摺影印 ,以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同時,又經石漢武命不知 情之某成年記帳人員,以澄灞公司名義製作其上虛偽記載股 東李振毅於99年10月27日繳款410萬元、股東陳德陽於同日 以現金繳款90萬元,共計500萬元存入上開澄灞公司之臺中 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等不實內容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紙,及以虛列股本方式記載該公司現金存款為5,036,000元 ,資產總額為9,423,756元之99年10月27日資產負債表(帳戶



式)1紙,供會計師查核之用。惟原股東陳德陽因故無法續任 ,何乾坤乃命林源峰(前於同年9、10月間經李振毅介紹至澄 灞公司工作、居住;所涉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詐欺取 財部分,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 刑5月、6月、3月、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得 易科罰金確定)登記為該公司股東,林源峰即基於共同犯意 之聯絡,提供身分證件予澄灞公司,並同意何乾坤為其代刻 印章交付澄灞公司會計使用,再由李振毅林源峰於同日簽 立「澄灞興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1紙,虛偽記載林源峰 自是日起受讓原股東陳德陽投資10萬元及增資90萬元等股份 後,投資澄灞公司成為股東,及李振毅增資410萬元,共計 增資500萬元等不實內容,作為其等虛偽辦理公司增資之依 據後,由石漢武何乾坤於99年10月28日,將上揭以虛列股 本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澄灞公司資產 負債表、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交付不知 情之會計師張明哲查核,經張明哲於同日完成公司法第7條 所規定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而出具澄灞公司增資股 款業已全額繳足之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1份之作業後,其等 旋於同年月29日將上開借來之500萬元存款,全數轉帳返還 前開不知情之出借款項者「黃文忠」,而無繳納股款之實, 再於99年11月9日,將上開內容不實之試算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上開臺中銀行南臺中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會計師張明哲所為查核報告書等文書, 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表明澄灞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東李振毅林源峰2人之應收 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不知情之承辦公務 員形式審查後,於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等公文書內,使澄灞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澄灞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 司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石漢武於99年11月底,邀同曾與其於97、98年間共犯偽造 文書等犯行之舊識楊蕙鎂(本案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 取財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1年、7月、7月、8月、8月、6月、6月、6月、6 月 ,與其另犯偽造有價證券判處之有期徒刑3年2月,合併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 1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至澄灞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 責出納、會計及開立支票、記帳等工作(該公司之相關會計 帳冊、財務報表、員工薪資所得及扣繳憑單等文書亦由楊蕙



鎂轉知記帳業務製作)。楊蕙鎂加入後,因澄灞公司原有之 會計紀淑惠於99年12月底與林耀民發生口角後離開公司,楊 蕙鎂自此時起即全權負責該公司之會計、出納、簽發支票、 記帳等事務。同一時間,許睿騰亦因澄灞公司運作及資金借 貸等問題,與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等人發生齟齬,而自 行淡出上開計畫未再參與下列行為,並於100年2月間離開澄 灞公司。續留澄灞公司之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林源峰等人,即與負責對外連繫金融機構、民間金主,俾 以詐辦各式貸款牟利之石漢武間,先後共同為下列犯行: ⒈石漢武於99年12月間,覓得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星展銀行」)中清分行之貸款承辦人員,取得該銀行之 「立可貸貸款資料表暨申請書」後,即與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林源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使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李振毅於99年12月24日,在石漢武取來之 上開虛偽填入澄灞公司資本額為600萬元、公司負責人李振 毅、股東林源峰、月平均進貨500萬元、月平均銷貨620萬元 、林源峰在澄灞公司職稱為經理、服務年資7年、年所得150 萬元等不實內容之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蓋用澄灞公司 印章及負責人李振毅印章,及由李振毅林源峰2人在「連 保人」欄蓋章,表明擔任澄灞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意,而書 立上開貸款申請書完成後,即由石漢武偕同李振毅,持上開 貸款申請書、澄灞公司於99年8月至12月間之往來廠商訂購 合約書及往來廠商明細資料、公司營業內容介紹文書、公司 章程、該公司之臺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影本、內容不實之澄灞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內容不實之澄灞公司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成年記帳業者所製作由楊蕙鎂保管交付 李振毅之內容不實99年1月至10月損益表及99年10月31日資 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暨其等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 員登載不實而取得之99年1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 更登記事項表等文書,前往星展銀行中清分行送件,佯以澄 灞公司需要資金購買原物料之名義,向該銀行申辦企業周轉 金貸款400萬元,經該銀行承辦人員陳政雄收件並開始進行 信用調查、徵信暨授信審查後,認為澄灞公司申辦貸款之金 額較高,且李振毅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年齡較一般正常公司負 責人年輕,該銀行雖已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8成債權擔 保,仍要求澄灞公司需增提擔保品才會核准貸款。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李振毅林源峰楊蕙鎂等人為使上開詐



貸計畫能順利成功,遂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行使之 犯意聯絡,由何乾坤出面向不知情之成年民間金主林鋒榮商 借取得林鋒榮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000地號(應有 部分為16分之1)、799-11地號(應有部分為全部)之土地2筆 ,以假買賣方式約定由林鋒榮將上開2筆土地出售予無購買 土地真意之林源峰,並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代書業者於100年1 月17日前往苗栗縣頭份鎮地政事務所,以上開不實事項申請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收件為形 式審查結果,誤信林鋒榮林源峰間確實存有上開土地買賣 交易,於同日准予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並在掌管之土地登記 簿內登載登記原因為「買賣」、土地所有權人為「林源峰」 等不實事項後,核准發給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土地所有權 狀予其等收執。其等即將上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交付星展銀行徵審人員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星展銀行因此誤信澄灞公司係經營穩定、資力良好之公司, 為擴大營運而有資金需求,且有上開2筆土地可作為擔保品 ,乃於同年月17日核准貸予3年期400萬元之金額予澄灞公司 ,並要求澄灞公司須由林源峰先設定撥貸金額1.2倍第二順 位抵押權後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及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證 明、補提「股東債權居次同意書」、「與同一關係人資料表 」後,始得撥貸,經石漢武何乾坤等人於100年1月20日, 在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辦理上開2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星展銀行之登記完畢(此部分屬真實存在 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後,隨即由石漢武於當日駕車搭載李振 毅、林源峰前往星展銀行中清分行進行對保,經李振毅、林 源峰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內簽名、蓋章,而各自出具上 開私文書交付星展銀行承辦人員後,該銀行隨即於同年月26 日撥款400萬元予澄灞公司,並由楊蕙鎂分得其中20萬元、 林源峰分得其中10萬元、李振毅分得其中10萬元、林耀民分 得其中10萬元,部分金額用以投入澄灞公司維持該公司基本 營運之用,其餘三成金額則由石漢武何乾坤朋分取得。嗣 因澄灞公司於繳納4期本息各12萬4425元後,即無力償還上 開貸款導致形成呆帳,星展銀行始知受騙。
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林源峰等人另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之聯絡,於 100年1月間某日,由石漢武指示楊蕙鎂轉知替澄灞公司記帳 之不知情成年記帳業者,將李振毅林源峰之99年度薪資收 入,分別虛偽填載為148萬7252元、109萬6617元,並以上開



不實之員工薪資所得,填製李振毅林源峰之99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紙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致 受理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據以登載 在職務上所掌之個人所得資料等公文書內,足生損害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納稅人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李振毅、林源 峰於100年3月7日,在澄灞公司大雅區工廠內,經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行銷襄理歐 賢明提供申請書予其等填寫,李振毅即在該申請書內,虛偽 填寫其在澄灞公司任職執行長、年薪為120萬元等不實內容 後,檢附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虛偽填製之99年度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1紙,及由林源峰在該申請書內 ,虛偽填寫其在澄灞公司任職副理、年薪為109萬6617元等 不實內容後,檢附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紙、上開虛偽填製之99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1紙後,一併交付上開銀 行行銷襄理歐賢明收執,憑以申辦信用卡。惟因中國信託銀 行承辦人員在審核是否發給信用卡之過程中,發現李振毅林源峰向該行申辦信用卡前之信用紀錄皆空白,乃以電腦綜 合評分不足為由而拒絕核發信用卡給李振毅林源峰,致其 等此次欲以上開詐術申辦信用卡之計畫失敗而未遂。 ⒊100年5月初某日,何乾坤石漢武林耀民楊蕙鎂、林源 峰等人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源峰於100年5月 12日,在澄灞公司大雅工廠內,在石漢武所交付之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內,虛偽填寫 其在澄灞公司任職副理之不實內容後,將該內容不實之申請 書交付石漢武,由石漢武檢具林源峰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紙、楊蕙鎂前揭申報99年度不實薪資資料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林源峰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紙,連同 上開申請書,回傳至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專員吳苑欣處,表示 要申辦信用貸款55萬元。惟因渣打銀行徵審人員在審核是否 核准貸款之過程中,發現林源峰向該行申辦信用貸款前之信 用紀錄皆空白,且有多家銀行同時查詢林源峰之聯合徵信紀 錄,心生懷疑,乃拒絕核准該次貸款之申請,致其等此次欲 以上開詐術申辦信用貸款花用之計畫失敗而未遂。 ㈣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等人見其等屢次利用人頭 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之詐騙計劃皆告失敗,乃另謀以申辦 汽車貸款之方式來詐取他人之物,故分別與李振毅林源峰 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林耀民於100年5月19日偕同林源峰前往臺中市潭子區 「時尚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時尚汽車公司」)購車,而以 林源峰名義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後,林耀民再 於翌日(20日)偕同李振毅名義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1輛,其等藉詞林源峰李振毅欲購買汽車,惟無現金可 供支付買賣價金,故有貸款之需求,分別向該汽車公司業務 員劉炤武表示要辦理汽車貸款,由林源峰在「臺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內,虛偽填寫其在澄灞公司 任職副理、年資2年、月收入7至8萬元等不實內容後,檢附 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開虛偽填製之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取得之土地權 狀影本2紙等文件,及由李振毅在另紙「臺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汽車貸款申請書」內,虛偽填寫其為澄霸公司負責 人、近半年營業額約4千萬元等不實內容後,檢附其身分證 及健保卡之正反面影本、上開虛偽填製之99年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澄灞公司之99年1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401)等文件,並檢附澄灞公司使用之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帳號035491號支票簿影本及存摺影本,先後交付時尚 汽車公司轉交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汽車公司 」)申辦汽車貸款,其後由順益汽車公司中區授管組課長魏 志明徵審,再經順益汽車公司潭子所所長林志堅於100年5月 25日前往澄灞公司,分別與林源峰李振毅對保無訛後,經 林源峰李振毅分別接續在「借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 立契約人(甲方)」欄簽名、蓋印,及各出具撥款委託書予林 志堅收執辦理,致順益汽車公司承辦人員誤以為林源峰、李 振毅各自所提資力證明均為真實,認為林源峰李振毅之信 用良好,各予以徵審通過,而向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人壽公司」)送件辦理貸款之核撥作業,經臺灣 人壽公司於100年5月27日針對林源峰購買之車輛核撥貸款金 額38萬元,及針對李振毅購買之車輛核撥貸款金額45萬元予 順益汽車公司,轉而匯入不知情之時尚汽車公司負責人黃裕 民提供之彰化銀行潭子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內,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林源峰等人即共 同詐得上開汽車貸款38萬元,及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等人共同詐得上開汽車貸款45萬元。然林源 峰於繳納3期汽車貸款後,即無力償還而形成呆帳,李振毅 則因無力償還而形成呆帳,致使順益汽車公司因此受有財產 上之損害(因臺灣人壽公司業於100年7月11日將上開債權讓 與順益汽車公司)。
㈤又澄霸公司因遭石漢武何乾坤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



等人操控在手,其等復有上述向金融機構詐取財物未得逞之 情形,認為再難自金融機構處取得資金,而欲另謀詐財之管 道。適有綽號「黑肉賢」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自石漢 武處獲悉澄霸公司之虛偽運作情形,乃欲利用澄霸公司之名 義對外訂貨後,使用澄霸公司開立之空頭支票支付貨款,以 遂其等共同詐得他人財物後再予變賣得款之犯罪目的,遂由 石漢武何乾坤與「黑肉賢」及自稱「陳先生」、「林先生 」、「李文忠」等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黑肉賢」 等4人負責以澄灞公司名義對外訂貨,而以澄灞公司名義所 開立之票期半個月至1個月不等之支票支付予廠商後,可將 詐得之貨物變賣而以部分款項支付澄灞公司之營運使用,其 餘款項則可供其等朋分,經何乾坤於100年5月初某日,將「 黑肉賢」及上述自稱「陳先生」、「林先生」、「李文忠」 等犯罪集團成員,帶至澄灞公司大雅工廠,告知林耀民需安 排1間房間供「黑肉賢」等4人使用以行對外購買貨物之行為 ,林耀民楊蕙鎂李振毅亦生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由林 耀民依何乾坤之指示,安排工廠內之房間1間予「黑肉賢」 等人使用,李振毅則同意「黑肉賢」等4人使用澄灞公司之 支票作為支付買賣價金之工具,楊蕙鎂則依「李文忠」指示 印製載有「李文忠」及澄灞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 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字樣之名片,供「李文忠」 對外佯稱是代表澄灞公司之用,楊蕙鎂並須依「黑肉賢」等 人之指示負責簽發澄灞公司支票予「黑肉賢」等人持以支付 買賣價金及製作國內訂單等事宜,而欲以此方式共同詐取他 人財物,同時可作為資金融通並製作澄灞公司營運金流之假 象。其等謀議既定,遂推由自稱「李文忠」之不詳姓名年籍 成年男子負責於如附表二所載犯罪日期,分別向如附表二所 載佳德生物科技國際商行松發電機行志粒有限公司、暐 倫企業有限公司等廠商,佯為購買如附表二「品名」欄所示 之貨物,各該廠商因此陷於錯誤,依「李文忠」之指示,將 貨物送至澄灞公司由「黑肉賢」等人收取貨物後,再經「黑 肉賢」等4人指示楊蕙鎂簽發蓋有澄灞公司章及負責人李振 毅印章之支票,由「黑肉賢」等4人持以交付上述受騙廠商 用以支付價金。嗣因澄灞公司早因資金缺口擴大致週轉失靈 ,經如附表二所載被害廠商於100年6、7月間先後提示澄灞 公司支票遭退票後,始知受騙。
二、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楊曉齊黃志剛 等人共同詐欺取財及黃銘和幫助詐欺等案件時,得悉另有陳 志輝所組集團掌控遊民進行虛設公司行號、販售門號、帳戶



等犯罪,經指揮警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 書,並於100年9月15日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 、高雄市等地執行搜索,進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 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石漢武(下稱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 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 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石漢武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均坦承 不諱,且有下列補強證據足佐,茲分述之: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以朱春燕名義詐辦汽車貸款部分, 業據證人即共同正犯許睿騰陳志輝朱春燕於偵查及原審 101 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分別供述明確,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和潤公司法務人員林振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 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貸 款及繳息資料(含汽車分期付款申請書影本、動產擔保交易 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影本、本票影本、繳款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 所彰化監理站100年11月16日中監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牌照號碼3951-C6號(前車號0000-00號)汽車之新領牌照登記 書、車輛買賣讓渡書影本、澄灞公司繳款記錄等在卷可資佐



證。
(二)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澄灞公司不實現金增資案部分,業據證人 即共同正犯李振毅於偵查,證人即共同正犯許睿騰林源峰 於偵查及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分別供述綦詳 ,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澄灞公司董監事資 料、事業登記資訊、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個人任職董監事 名錄)、澄灞公司執行長李振毅名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資料(被告林源峰之個人任職董監事名錄、信用卡正 附卡資訊、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林源峰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稅所得調件明細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6月15日經中三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澄灞公司99年11月9日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99年10月27日出具之股東同意書、茂詰會計師 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於99年10月28日出具之查核報告書、內 容不實之澄灞公司試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等文件、委託書、澄灞公司於臺中銀行南臺中分行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及臺中 銀行南臺中分行100年11月22日中南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澄灞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自99年10月27日起2 週內之交易明細影本、臺中銀行西臺中分行100年12月12日 中西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轉帳存入澄灞公司帳戶之 交易傳票影本等附卷可佐。
(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㈢⒈詐騙星展銀行貸款部分,業據證人即 共同正犯楊蕙鎂何乾坤於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案件審判中,證人即共同正犯李振毅 於偵查中,證人即共同正犯林源峰於偵查及原審101年度訴 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分別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星展銀 行副總裁紀秉君、客戶經理陳政雄於偵查中證述本件貸款案 之辦理過程,證人即星展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建泓於原審 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證述被害之過程明確,復有 星展銀行貸款相關資料(含澄灞公司繳款記錄、公司變更登 記資料、頭份鎮○○段000地號、799-11地號等2筆土地之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貸款申請書及審查資料、 公司登記資料、產銷營運基本資料表、99年1至10月間損益 表、99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96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98年1月至99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401申報書 、澄灞公司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及訂購合約 書等不實資料)等附卷可稽。
(四)就犯罪事實一之㈢⒉⒊詐騙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貸款未 遂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正犯何乾坤楊蕙鎂於原審101年 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及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1號案件審判



中,證人即共同正犯林源峰於偵查及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05 號案件審判中,分別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行 銷襄理歐賢明於偵查中證述關於李振毅林源峰2人向中國 信託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之過程及該銀行審核結果決定不予 核發等語,及渣打銀行個人金融部個人信用貸款專源吳苑欣 於偵查中證述關於林源峰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之過程, 及該銀行徵審部門也沒有通過,便直接否決掉了等語相符, 復有中國信託銀行100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李振毅林源峰最近一年申辦信用卡之相關文件(含信用卡申請書、 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頭份鎮東興段799-11地 號、799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及渣打銀行100年9 月19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林源峰之信 用貸款申請書、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據 在卷可查。
(五)就犯罪事實一之㈣詐辦汽車貸款部分,業據證人即共同正犯 何乾坤於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及本院101年度上訴 字第931號案件審判中,證人即共同正犯林耀民於原審101年 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證人即共同正犯林源峰於偵查 及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判中,分別證述明確,核 與證人即時尚汽車公司負責人黃裕民、順益汽車公司業務員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灞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