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01號
ULDM,103,易,801,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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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01號
                    105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峯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謝明岳
      趙崇廷
      莊周勇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
75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蒞追字第2 號)後,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峯犯業務侵占罪,共二十二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 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明岳犯搬運贓物罪,共二十二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 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崇廷犯故買贓物罪,共四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7 、11、12、20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周勇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明峯自民國96年6 月起至103 年1 月19日止,在址設雲林 縣斗六市○○街000 號之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 公司)擔任生管部儲運課課長,負責福懋公司之產品原物料 管理及調度,該課下設有材料一組(負責內含純黃金線之IC 材料管理)、材料二組(負責模組材料管理)及交運組(負 責車輛之派遣調度管理)等3 組,為從事業務之人員。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時間,在福懋 公司內,將其業務管理範圍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以附表編 號1 至22所示之方式,運出福懋公司交付與蔡明峯之朋友謝 明岳或其自己,而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再由謝明岳基於搬 運贓物之犯意,將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除編號20所示廢金 絲線2.62932 公斤以外之侵占物品,運送與姓名年籍不詳者



(附表編號1 至3 、編號5 至6 、編號8 至10、編號13至19 、編號21至22部分)或趙崇廷(附表編號4 、7 、11、12、 20部分)、莊周勇等人(附表編號4 部分)收受或買受,以 做為質押借款或賣斷而變換現金,莊周勇再將換得之現金交 付或匯款與蔡明峯花用殆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明峯謝明岳趙崇廷莊周勇等人之自白。 ㈡證人陳文才張詠捷黃自成張榮彬李政頤劉士嘉鄭浩宇廖進福高玉峯、劉漢家、王志清黃永承等人於 警詢證述。
㈢被告蔡明峯開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金飾買入登 記簿、估價單、福懋公司調查筆錄。
㈣被告蔡明峯與證人鄭浩宇之對話譯文。
㈤福懋公司內部報告、材料領料單、金線自庫房取出及放回一 覽表、福懋公司之司機高玉峯、劉漢家、黃永承王志清出 入廠一覽表、報廢金線繳交材料室紀錄、廢料下腳品繳交及 領用單、金線出入廠一覽表、庫房金線不足之規格和金額彙 總表及相片14張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 意內容為:
㈠被告蔡明峯犯業務侵占罪,共22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 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被告謝明岳犯搬運贓物罪,共22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 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
㈢被告趙崇廷犯故買贓物罪,共4 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7 、 11、12、20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如附 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 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㈣被告莊周勇共同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 455 條之8 、第454 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4 9 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 款。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 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 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被告 │犯罪時間│ 犯罪過程及方式 │侵占物品│主文 │
├──┼───┼────┼────────┼────┼───────┤
│1 │蔡明峯│102 年3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0日 │假藉經理要看黃金│2 盒24捲│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一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李政頤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盒24捲至庫│ │刑貳月,如易科│
│ │ │ │房取出後,再由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知情之福懋公司年│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籍不詳司機運送至│ │。 │
│ │ │ │交流道後,交由謝│ │ │
│ │ │ │明岳運送上開贓物│ │ │
│ │ │ │予姓名年籍不詳者│ │ │
│ │ │ │,為質押或賣斷變│ │ │
│ │ │ │換現金。 │ │ │
├──┼───┼────┼────────┼────┼───────┤
│2 │蔡明峯│102 年8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6日 │假藉經理要看黃金│1 箱6 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72捲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一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李政頤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1 箱6 盒72捲│ │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庫房取出後,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由不知情之福懋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之黃永承司機運│ │。 │
│ │ │ │送至南投休息站後│ │ │
│ │ │ │,交由謝明岳運送│ │ │
│ │ │ │上開贓物予姓名年│ │ │
│ │ │ │籍不詳者,為質押│ │ │
│ │ │ │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3 │蔡明峯│102 年9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5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1 箱6 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72捲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1 箱6 盒72捲│ │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庫房取出後,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由不知情之福懋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之黃永承司機運│ │。 │
│ │ │ │送至東山休息站後│ │ │
│ │ │ │,交由謝明岳運送│ │ │
│ │ │ │上開贓物予姓名年│ │ │
│ │ │ │籍不詳者,為質押│ │ │
│ │ │ │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4 │蔡明峯│102 年9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0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趙崇廷│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柒月。 │
│ │莊周勇│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參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劉漢家司機│ │。 │
│ │ │ │運送至清水交流道│ │趙崇廷莊周勇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共同犯收受贓物│
│ │ │ │送上開贓物予趙崇│ │罪,均處有期徒│
│ │ │ │廷、莊周勇,由趙│ │刑參月,如易科│
│ │ │ │崇廷、莊周勇2 人│ │罰金,均以新臺│
│ │ │ │各出資新臺幣80萬│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元(共160 萬元)│ │日。 │
│ │ │ │借款予蔡明峯,並│ │ │
│ │ │ │以上開贓物為質押│ │ │
│ │ │ │借款,且約定每月│ │ │
│ │ │ │為1 期,每期利息│ │ │
│ │ │ │4 萬8,000 元,除│ │ │
│ │ │ │102 年9 月10日當│ │ │
│ │ │ │天預扣第1 期利息│ │ │
│ │ │ │4 萬8,000 元之外│ │ │
│ │ │ │,嗣又繳納第2 、│ │ │
│ │ │ │3 期利息各4 萬 │ │ │
│ │ │ │8,000 元(趙崇廷│ │ │
│ │ │ │、莊周勇涉嫌重利│ │ │
│ │ │ │部分,業經臺灣臺│ │ │
│ │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 │ │在案),嗣蔡明峯│ │ │
│ │ │ │於102 年12月10日│ │ │
│ │ │ │將上開贓物贖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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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明峯│102 年9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4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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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明峯│102 年9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3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參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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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明峯│102 年9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30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趙崇廷│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參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清水休息區│ │趙崇廷犯故買贓│
│ │ │ │後,交由謝明岳嗣│ │物罪,處有期徒│
│ │ │ │於102 年10月2 日│ │刑肆月,如易科│




│ │ │ │運送上開贓物予趙│ │罰金,以新臺幣│
│ │ │ │崇廷,賣斷變換現│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金新臺幣341 萬 │ │。 │
│ │ │ │5,914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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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明峯│102 年10│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4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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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蔡明峯│102 年10│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6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清水休息區│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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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蔡明峯│102 年10│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8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劉漢家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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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明峯│102 年11│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8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趙崇廷│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黃永承司機│ │。 │
│ │ │ │運送至南投休息站│ │趙崇廷犯故買贓│
│ │ │ │後,交由謝明岳於│ │物罪,處有期徒│
│ │ │ │同日運送上開贓物│ │刑伍月,如易科│
│ │ │ │予趙崇廷,賣斷變│ │罰金,以新臺幣│
│ │ │ │換現金新臺幣145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萬5,002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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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蔡明峯│102 年11│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8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4 箱24盒│占罪,處有期徒│
│ │趙崇廷│ │絲線為由,要求不│288捲 │刑玖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4 箱24盒288 │ │刑伍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黃永承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趙崇廷犯故買贓│
│ │ │ │後,交由謝明岳嗣│ │物罪,處有期徒│




│ │ │ │於102 年11月30日│ │刑陸月,如易科│
│ │ │ │運送上開贓物予趙│ │罰金,以新臺幣│
│ │ │ │崇廷,賣斷變換現│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金新臺幣144 萬 │ │。 │
│ │ │ │9,630 元。 │ │ │
├──┼───┼────┼────────┼────┼───────┤
│13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
│14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6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1 箱6 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72捲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1 箱6 盒72捲│ │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庫房取出後,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由不知情之福懋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之高玉峯司機運│ │。 │
│ │ │ │送至中清交流道後│ │ │
│ │ │ │,交由謝明岳運送│ │ │
│ │ │ │上開贓物予姓名年│ │ │
│ │ │ │籍不詳者,為質押│ │ │
│ │ │ │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15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9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4 箱24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288捲 │刑玖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4 箱24盒288 │ │刑伍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
│16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7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材│144捲 │刑捌月。 │
│ │ │ │料二組工程師鄭浩│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宇將黃金絲線2 箱│ │物罪,處有期徒│
│ │ │ │12盒144 捲至庫房│ │刑肆月,如易科│
│ │ │ │取出後,再由不知│ │罰金,以新臺幣│
│ │ │ │情之福懋公司之高│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玉峯司機運送至中│ │。 │
│ │ │ │清交流道後,交由│ │ │
│ │ │ │謝明岳運送上開贓│ │ │
│ │ │ │物予姓名年籍不詳│ │ │
│ │ │ │者,為質押或賣斷│ │ │
│ │ │ │變換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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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6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330捲 │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 │刑拾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330 捲至庫房│ │刑陸月,如易科│
│ │ │ │取出後,再由不知│ │罰金,以新臺幣│
│ │ │ │情之福懋公司之高│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玉峯司機運送至中│ │。 │
│ │ │ │清交流道後,交由│ │ │
│ │ │ │謝明岳運送上開贓│ │ │
│ │ │ │物予姓名年籍不詳│ │ │




│ │ │ │者,為質押或賣斷│ │ │
│ │ │ │變換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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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蔡明峯│102 年12│利用職務之便,將│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30日 │黃金絲線1 箱6 盒│1 箱6 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72捲至庫房取出後│72捲 │刑柒月。 │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懋公司之姓名年籍│ │物罪,處有期徒│
│ │ │ │不詳司機運送至中│ │刑參月,如易科│
│ │ │ │清交流道後,交由│ │罰金,以新臺幣│
│ │ │ │謝明岳運送上開贓│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物予姓名年籍不詳│ │。 │
│ │ │ │者,為質押或賣斷│ │ │
│ │ │ │變換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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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蔡明峯│103 年1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2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1 箱6 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72捲 │刑柒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1 箱6 盒72捲│ │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庫房取出後,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由不知情之福懋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之高玉峯司機運│ │。 │
│ │ │ │送至中清交流道後│ │ │
│ │ │ │,交由謝明岳運送│ │ │
│ │ │ │上開贓物予姓名年│ │ │
│ │ │ │籍不詳者,為質押│ │ │
│ │ │ │或賣斷變換現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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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蔡明峯│103 年1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3 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120捲 │占罪,處有期徒│
│ │趙崇廷│ │絲線為由,要求不│廢金絲線│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2.62932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公斤(82│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120 捲至庫房│.166盎司│刑肆月,如易科│
│ │ │ │取出後,再連同其│) │罰金,以新臺幣│
│ │ │ │職務上所保管之廢│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金絲線2.62932 公│ │。 │
│ │ │ │斤(82.166盎司)│ │趙崇廷犯故買贓│




│ │ │ │一併交由不知情之│ │物罪,處有期徒│
│ │ │ │福懋公司之高玉峯│ │刑陸月,如易科│
│ │ │ │司機運送至中清交│ │罰金,以新臺幣│
│ │ │ │流道後,黃金絲線│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0 捲部分交由謝│ │。 │
│ │ │ │明岳,嗣謝明岳於│ │ │
│ │ │ │103 年1 月4 日運│ │ │
│ │ │ │送上開黃金絲線予│ │ │
│ │ │ │趙崇廷,賣斷變換│ │ │
│ │ │ │現金新臺幣145 萬│ │ │
│ │ │ │4,940 元,廢金線│ │ │
│ │ │ │部分則由高玉峯另│ │ │
│ │ │ │行交回與蔡明峯據│ │ │
│ │ │ │為己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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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蔡明峯│103 年1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4日 │假藉經理要看黃金│2 箱12盒│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144捲 │刑捌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 箱12盒144 │ │刑肆月,如易科│
│ │ │ │捲至庫房取出後,│ │罰金,以新臺幣│
│ │ │ │再由不知情之福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之高玉峯司機│ │。 │
│ │ │ │運送至中清交流道│ │ │
│ │ │ │後,交由謝明岳運│ │ │
│ │ │ │送上開贓物予姓名│ │ │
│ │ │ │年籍不詳者,為質│ │ │
│ │ │ │押或賣斷變換現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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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蔡明峯│103 年1 │利用職務之便,以│黃金絲線│蔡明峯犯業務侵│
│ │謝明岳│月16日 │假藉副總要看黃金│264 捲 │占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為由,要求不│ │刑玖月。 │
│ │ │ │知情之材料二組工│ │謝明岳犯搬運贓│
│ │ │ │程師鄭浩宇將黃金│ │物罪,處有期徒│
│ │ │ │絲線240 捲及24捲│ │刑伍月,如易科│
│ │ │ │至庫房取出後,再│ │罰金,以新臺幣│
│ │ │ │由不知情之福懋公│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之高玉峯司機運│ │。 │




│ │ │ │送至中清交流道後│ │ │
│ │ │ │交予蔡明峯,再轉│ │ │
│ │ │ │交謝明岳運送上開│ │ │
│ │ │ │贓物予姓名年籍不│ │ │
│ │ │ │詳者,為質押或賣│ │ │
│ │ │ │斷變換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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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