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被 告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未依本院裁定提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方法,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函查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2,600元(000000
00+14100+5000+13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262,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