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79號
PCDV,105,司促,4679,20160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債 權 人 梁良印
債 務 人 許志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叁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