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號
PTDV,105,司促,117,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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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堡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田家偉文麗娟、田家琪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田家偉文麗娟、田家琪 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 文件,尚無從推知債務人何以應給付新臺幣463,191 元予聲 請人,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暨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前項裁定於105 年1 月21 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派出所,然逾 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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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