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8號
SLDV,105,訴,26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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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李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李瑞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3元,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1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 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故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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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