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3110號
TCEV,104,中小,3110,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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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異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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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