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60號
KSDV,105,司票,360,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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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博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婷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宏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博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
  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若為獨資,請列為負責人
  即和興護理之家;若為合夥,請列為和興護理之家法定代理
  人○○○(負責人)。
二、請釋明相對人廖宏徽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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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