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陳俊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
理人為黃瀗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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