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694號
KSDV,104,司促,43694,2016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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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694號
債 權 人 黃郁欣
法定代理人 黃添松
      許馨妃
債 務 人 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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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