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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