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3179號
TPHM,102,上訴,3179,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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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昌財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戴文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仁春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陳詩經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和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光輝
選任辯護人 郭佩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輝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德鈐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增誠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楊申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典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新譽
選任辯護人 沈孟生律師
      謝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少謙
選任辯護人 古嘉諄律師
      洪士軒律師
      洪維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步樑
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薛松雨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廷興
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律師
      羅明通律師
      蔣昕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湖丕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明武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煥園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杜唯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騰岳
指定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輝文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玉潮
選任辯護人 李姿璇律師
      翁祖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賢智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銘俊
選任辯護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
度訴字第681號、101年度訴字第157號、第601號,中華民國102
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19161號、第20338號、第21810號、第24745號、第24
746號、第263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3388號、
101年度偵字第9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卯○○、地○○、癸○○、酉○○、己○○、寅○○、玄○○、甲○○、申○○、戌○○、未○○、丁○○、辰○○、辛○○、丑○○、庚○○、巳○○、戊○○、午○○、丙○○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玄○○共同公務員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甲○○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予追繳,發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予追繳,發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申○○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元應予追繳,發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戌○○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丁○○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辰○○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辛○○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會計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丑○○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巳○○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午○○商業會計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商業會計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卯○○、地○○、癸○○、酉○○、寅○○、庚○○均無罪。甲○○被訴新屋鄉公所辦理「巿街遠端網路視訊興建工程」貪污舞弊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身分關係:(一)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 緝)曾任國民大會代表;未○○係嘉東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負責人,因友人介紹而結識亥○○。(二)己○○係桃園縣 中壢市(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工務課長(任期自民 國89年10月2日至91年12月31日),負責綜理工務課業務, 並督導所屬課員經辦之業務,其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甲○○係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評選委員專家學者,並擔任中壢 市公所90年間辦理之「戶外多樣化資訊監控整體系統工程採 購案」外聘評選委員,係受中壢市公所依政府採購法委託, 從事與中壢市公所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同時為該公所91 年間辦理「地下道交通資訊即時可變標誌系統工程採購案」 委託專案管理得標廠商「技聯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下稱 技聯事務所)負責人;申○○係中壢市公所「戶外多樣化資



訊監控整體系統工程採購案」委託專案管理得標廠商「技勤 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下稱技勤事務所)負責人;辰○○ 係「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松公司)負責人 兼總經理;巳○○係台松公司LED事業處處長;丁○○係LED 事業處產品銷售業務經理,戊○○係LED事業處副課長;辛 ○○係「增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增誠公司)負責人,丑 ○○係增誠公司副總經理;午○○係「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士弘公司)負責人;丙○○係「建業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建業達公司)負責人。(三)天○○係新屋 鄉公所主任秘書(任期自88年間起至91年2月28日,91年3月 1日迄今任新屋鄉鄉長,已歿,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負責輔助鄉長處理鄉務;玄○○係新屋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93年3月退休),任職期間負責辦理工程發包、監工等業務 ;前揭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人員;戌○○係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 石公司)業務經理。
二、中壢市公所辦理「地下道交通資訊即時可變標誌系統工程」 :
(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總預算中,於道路 橋樑工程編列新臺幣(下同)8,500萬元預算,並以中壢市 代表會之配合地方建設小型工程款項下支應,上開預算至90 年間仍有4,584萬1,270元尚未動支執行,該款編列於中壢市 公所,依該公所慣例,動支前應徵得中壢市民代表會同意。 亥○○獲悉後乃前往拜訪斯時中壢市代表會主席癸○○(惟 此部分尚無從證明癸○○有共同貪污舞弊之犯行,理由詳後 述無罪部分),並帶同未○○與己○○討論後,亥○○、未 ○○與己○○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聯絡,謀議 利用該保留款辦理「地下道交通資訊即時可變標誌系統工程 」採購案從中牟利。因己○○及工務課承辦人寅○○對電子 看板均無規劃設計與監造之專業能力,將本購案採「委託專 案管理」(簡稱管理標)及「工程統包」(簡稱工程標) 2 階段發包。同時,為確保亥○○指定之特定廠商能夠順利得 標,並獲得足夠之不法利益,己○○指示寅○○簽辦以最有 利標採評選之方式辦理本購案招標事宜(惟此部分及後述事 實,尚無從證明寅○○有共同貪污舞弊之犯行,理由詳後述 無罪部分),並經中壢市公所陳報桃園縣政府於90年10月25 日函復同意辦理。
(二)本購案確定依前開方式辦理招標後,亥○○與未○○為尋找 合作之廠商與台松公司經理丁○○討論,丁○○與亥○○、 未○○、己○○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聯絡,由



丁○○向增誠公司副總經理丑○○表示:本購案渠等有辦法 讓增誠公司得標承作,增誠公司只需派人參與工程管理,其 餘材料、施工由台松公司負責,增誠公司可獲取本購案總工 程款百分之10之利潤,而增誠公司取得工程款,經扣除台松 公司成本、利潤及增誠公司百分之10之利潤後,所餘款項須 交回亥○○等情,經丑○○向增誠公司負責人辛○○報告後 ,辛○○表示同意配合辦理(惟此部分及後述事實,尚無從 證明丑○○、辛○○有共同貪污舞弊之犯行,理由詳後述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三)丁○○另介紹具公共工程委員會評議委員資格之甲○○予亥 ○○、未○○認識見面。甲○○竟基於與亥○○、未○○、 己○○、丁○○共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聯絡,謀議內 定甲○○所經營之技聯事務所標得本購案之專案管理標,並 由甲○○協助提供其熟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予亥○○,使 技聯事務所標得本購案之管理標後,再以增誠公司之名義標 得本購案之工程標,藉此從中牟利。嗣甲○○即提供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之評選委員劉秋樑、張辰秋、王文博吳啟瑞4人名單,由亥○○、未○○輾轉交予中壢市公所工 務課課長己○○,己○○再轉交予承辦人寅○○。寅○○依 照己○○之指示,根據己○○交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簽 陳劉秋樑、張辰秋、王文博吳啟瑞4人為本購案之外聘評 選委員,經不知情之卯○○批示同意,並選定葉連燈、己○ ○、李本誠三人為內聘評選委員(惟此部分及後述事實,尚 無從證明卯○○有共同貪污舞弊之犯行,理由詳後述無罪部 分)。
(四)為使甲○○之技聯事務所順利取得本購案之「委託專案管理 標」,由丁○○於90年12月26日(後述管理標開標日)前向 冠能電機技師事務所(下稱冠能事務所)張建忠借牌圍標(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參標部分,於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修 正公布前該行為不罰),並由亥○○告知己○○於評選時, 評選技聯事務所為第1名廠商。90年12月26日本購案之管理 標進行開標時,計有亞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聯 公司)、技聯事務所及冠能事務所3家廠商參加投標,其中 冠能事務所係由台松公司員工戊○○代表出席,甲○○則委 託台松公司丁○○出席代表技聯事務所出席進行簡報及製作 相關投標文件,嗣經評選結果,由技聯事務所以評序第1名 取得優先議價權,經2次議價後由丁○○代表技聯事務所以 底價70萬元得標。
(五)甲○○之技聯事務所取得本購案之管理標後,為使內定之增 誠公司順利取得後續辦理之工程標,甲○○竟另基於受機關



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 、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限制之犯意,依丁○○提供台松 公司之產品規範、系統結構,製作工程規範書及工程預算書 ,將本購案之工程預算自1,530萬元,浮編至4,514萬1,270 元,再由不知情之技聯事務所人員於90年1月25日送交至中 壢市公所,作為中壢市公所辦理本購案後續工程標之招標內 容。己○○對於技聯事務所提出之工程規範書及預算書,完 全未加以審核,逕予採用,並因技聯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預 算書浮編至4,514萬1,270元,已超出原編定預算金額3,000 萬元,寅○○於90年1月29日、1月31日簽註追加經費1,584 萬1,270元,經新任市長地○○於91年3月15日批准(原中壢 市長卯○○於90年12月間競選第5屆立法委員順利當選,91 年2月1日轉任立委,地○○於91年3月1日當選新任中壢市長 )。
(六)中壢市公所於91年4月12日,依技聯事務所所提工程規範書 及預算書,辦理本購案之統包工程招標事宜。為使增誠公司 順利得標,丁○○、辛○○、丑○○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除以增誠公司 名義參加投標外,推由丁○○向慶檳企業有限公司(簡稱慶 檳公司)負責人闕河博(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7號 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借用慶檳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並由丑○○向大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翰公司)負責人余萬壽,借用大翰公司名義 及證件參加投標,闕河博、余萬壽則容許丁○○、丑○○借 用該等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嗣己○○、寅○○沿用前 開管理標之評選委員為工程標之評選委員,亥○○並告知己 ○○評選增誠公司為第1名廠商,經評選結果,由增誠公司 以評序第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增誠公司投標價為4,450萬 2,503元,高於市公所核定底價,經減價後以4,300萬元得標 。
(七)增誠公司得標後,辛○○、丑○○即依先前與丁○○、未○ ○、亥○○等人之協議,將本工程全部實際工程之「超音波 車輛偵測系統」、「水位偵測系統」、「資訊可變標誌系統 (即電子看板)」,含施工及電力、通訊配線部分,由增誠 公司先發包予佳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瑋公司) ,再以工程款 1,150 萬元轉包予台松公司施做,而「監控 系統」部分則由增誠公司另以 380 萬元發包給不知情之建 業達公司丙○○施做。
(八)本購案工程完工後,中壢市公所開立91年9月18日之公庫支 票4,300萬元,支付工程款予增誠公司,增誠公司將該支票



轉存至增誠公司合作金庫三民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活期存款帳戶。辛○○指示增誠公司會計庚○○填寫50 0萬元及210萬元取款憑條2張交予丑○○,於合作金庫中壢 分行提領500萬元及210萬元現金,至未○○位於桃園縣00 市000路住家,將提領之710萬元現金全數交予未○○, 再轉交亥○○。庚○○並於91年9月23日自前開增誠公司合 作金庫三民分行活期存款帳戶轉帳1,500萬元至高雄臺企九 如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佳瑋公司帳戶後,庚○○復於 91年9月24日及91年9月25日自佳瑋公司前開帳戶提領110萬 元及100萬元現金,連同提領其他現金,共計提領1200萬元 ,亦由丑○○交予未○○再轉交予亥○○。
三、中壢市公所辦理「戶外多樣化資訊監控整體系統工程」部分 :
(一)中壢市公所計畫室於89、90年度有約1億2,000萬元之多媒體 看板預算尚未支用,亥○○知悉上情,帶同未○○拜訪中壢 市長卯○○,希望卯○○能幫忙讓亥○○承作該購案,亥○ ○並與工務課長己○○商談後,承諾將給予己○○500萬元 回扣,以為答謝。己○○竟基於與亥○○、未○○共同經辦 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答應配合辦理。因 己○○及工務課承辦人寅○○對電子看板均無規劃設計及監 造專業能力,寅○○依亥○○之建議(惟此部分及後述事實 尚無從證明寅○○有圖利或共同舞弊貪污之犯行,理由詳後 述無罪部分),將本購案採「委託專案管理」(簡稱管理標 )及「工程統包」(簡稱工程標)2階段辦理招標,並以最 有利標採評選方式辦理本購案招標事宜,上簽由卯○○批准 。
(二)亥○○、未○○為尋找合作廠商,與台松公司業務經理丁○ ○商談,由丁○○居間聯繫台松公司總經理辰○○,亥○○ 、未○○於90年7、8月間,至臺北縣00市00路之台松公 司總公司與辰○○見面,亥○○向辰○○表示:本購案需從 中取回約4,000萬元之回扣,詢問台松公司是否願意一同承 作本購案等情,而辰○○因事先丁○○已告知上情並核算本 購案成本加計利潤僅約5,000多萬元,辰○○與丁○○、亥 ○○、未○○、李胡丕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 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承諾願與亥○○合作本購案。(三)因本購案係採最有利標評選之方式,亥○○、未○○等人為 勾結外聘評選委員,使台松公司順利得標,由丁○○商請具 公共工程委員會評議委員資格之甲○○協助,甲○○乃安排 其大學同學即技勤事務所負責人申○○與丁○○見面,共同 謀議如何配合本購案,經議定由甲○○提供其熟識之外聘評



選委員名單,並由技勤事務所為本購案管理標之內定得標廠 商。甲○○便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之評選委員呂 守陞、劉秋樑、張辰秋、甲○○4人名單輾轉交給中壢市公 所工務課課長己○○,己○○再轉交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寅○ ○。寅○○依照己○○指示,根據上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簽 辦,經卯○○批示呂守陞、劉秋樑、張辰秋、甲○○為評選 委員,並選定內聘評選委員為李本誠、己○○、劉建華。(四)亥○○、未○○、丁○○為使申○○之技勤事務所順利取得 本購案之管理標,由丁○○指示台松公司員工壬○○向大展 電機技師事務所(下稱大展事務所)負責人李建南及向建昌 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下稱建昌事務所)經理沈錦郎借用該 2公司牌照參加投標(按: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 施行前,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參標部分之行為不罰)。另由 亥○○告知己○○於評選時,評選技勤事務所為第1名廠商 。91年1月16日本購案之管理標進行開標時,計有呂漢崗建 築師事務所、大展事務所、建昌事務所及技勤事務所4家廠 商投標,其中呂漢崗建築師事務所係自行參加投標外,大展 事務所係由台松公司員工壬○○代表出席,建昌事務所係由 台松公司員工林泰元、黎美玲代表出席,經評選結果,由技 勤事務所以評序第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後,技勤事 務所以440萬元得標。
(五)技勤事務所得標後,申○○係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人 員,竟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 審查之犯意,於91年2月8日(即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實施日 )後某日,逕依丁○○、戊○○提供之台松公司之產品規範 、系統結構,製作工程規範書,並將本購案之工程預算書自 台松公司加計利潤後之估算承作價5,462萬9,000元,浮編預 算至1億2,261萬3,609元,並送交中壢市公所作為辦理本購 案工程統包標之招標內容。
(六)中壢市長卯○○於90年12月間競選第5屆立法委員順利當選 ,91年2月1日轉任立委,地○○於91年3月1日當選新任中壢 市長。地○○上任後,同意本購案繼續採統包最有利標之評 選方式辦理招標事宜(惟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地○○ 有共同貪污舞弊之犯行,理由詳無罪部分)。己○○、寅○ ○收到技勤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規範書及預算書後,予以採 用,並根據技勤事務所所提出之工程預算書簽擬本購案之總 預算為1億2,261萬,地○○核定底價為1億1,850萬元。(七)丁○○、戊○○、巳○○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 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丁○○、戊○○於91年5 月9日開標前數日分別向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弘



公司)負責人午○○、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喬公 司)負責人黃聖勻(另經原審以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借 用該2家公司牌照,於91年5月9日參加本購案之「工程統包 標」,並由巳○○指派台松公司人員代表上開公司參加本購 案工程標之工程開標,而午○○、黃聖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各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 容許丁○○、戊○○等人借用其等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己○○、寅○○沿用本購案前開「委託專案管理標」之 評選委員,並由外聘評選委員甲○○、劉秋樑,及內聘評選 委員己○○、李本誠、劉建華5人出席,亥○○告知己○○ 於評選時,評選台松公司為第1名廠商。嗣工程標之評選結 果,由台松公司以評序第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台松公司投 標金額為1億2,500萬6,294元,高於市公所底價1億1,855萬 元,經減價結果台松公司以1億1,690萬元得標。(八)為能在台松公司之帳簿上掩飾本案工程舞弊之犯罪所得,辰 ○○、丁○○與台松公司財務經理黃春暉研商(無積極證據 證明黃春暉就洗錢或貪污舞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黃春暉告訴丁○○可以找下包商以「代收代付」支出之方 式作帳。辰○○、丁○○、巳○○、戊○○經商討後,辰○ ○、丁○○、戊○○竟基於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 洗錢犯意聯絡,巳○○則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之犯意,由戊○○、丁○○向有合作關係之下包商即增誠公 司負責人辛○○、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安公司) 負責人曾正治(已歿)、士弘公司負責人午○○、建業達公 司負責人丙○○等人商討,辛○○、午○○、丙○○、曾正 治同意由該等公司以承作本購案工程為名,分別與台松公司 簽訂金額各為2,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1,227萬 1,000元之不實工程合約書,實則增誠公司、竹安公司、士 弘公司對於該合約內之工程完全未實際施作,建業達公司亦 僅施作本工程監控部分(工程款約700餘萬元)。增誠公司 、建業達公司、士弘公司、竹安公司之負責人辛○○、丙○ ○、午○○、曾正治各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之犯意,增誠公司、士弘公司、竹安公司之負責人辛○ ○、午○○、曾正治開立同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台松公司, 建業達公司負責人丙○○就未施作部分金額(400萬元)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台松公司,台松公司再撥付前述合約工 程款予前述4家下包商,並與丁○○等人協議,增誠公司、 竹安公司、士弘公司、建業達公司得保留相關行政費用、稅 金及利潤,合計約合約所載工程款之百分之18,剩餘之百分 之82則應以現金方式全數提領交予丁○○。嗣由戊○○於91



年7月4日依台松公司之作業流程簽陳本購案台松公司之決裁 書,經丁○○、巳○○審核、辰○○決裁後正式核准執行本 購案。根據該決裁書顯示,本購案得標價1億1,690萬元,扣 除台松公司實際成本加計利潤總計為5,462萬9,000元,剩餘 之浮編款項高達6,227萬1,000元。
(九)本購案工程完工後,中壢市公所分別開立91年10月17日、92 年1月9日、5月26日之公庫支票,支付4,908萬731元、5,028 萬4,269 元、1,753 萬5,000 元之工程款予台松公司,台松 公司將3 張支票存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台松公 司帳戶,台松公司並於91年10月24日分別開立1,284 萬元、 790 萬元、642 萬元,於91年11月5 日開立500 萬元之華南 銀行支票予增誠、建業達、士弘及竹安公司,支付前開不實 合約之工程款,復於92年1月13日再度分別開立437萬1,000 元、358 萬元、1,500 萬元,於92年5 月30日開立716 萬元 之華南銀行支票予建業達、士弘、竹安及增誠公司支付不實 合約之工程尾款。該4 家下包商在取得前述台松公司所開立 之工程款支票後,即將支票分別存入渠等公司銀行帳戶,依 協議,扣除總工程款約百分之18金額作為行政費用、稅金及 利潤後,其餘百分之82之工程款則全數以現金提領之方式交 予丁○○,其中增誠公司交回1,640萬元、竹安公司交回1,6 40萬元、士弘公司交回820萬元、建業達公司扣除實際施做 之700餘萬元後,亦交回約400萬元,回扣款金額總計約4,50 0萬元。丁○○則將增誠、竹安、士弘及建業達公司交回之 回扣款,合計約4,500萬元,分次攜帶現款至桃園縣00市 000路未○○住所,交付亥○○。中壢市公所另於91年8 月14日、92年9月30日分別支付技勤事務所服務報酬費242萬 元、198萬元,共計440萬元,丁○○、未○○即分2次向申 ○○收取共186萬元後轉交亥○○。
四、新屋鄉公所辦理「新屋鄉巿街遠端網路視訊興建工程」部分 :
(一)新屋鄉公所於89年3月間獲得臺灣省政府補助辦理新屋村電 子看板工程等5件工程建設經費,合計2,020萬元,該補助款 編列在89年新屋鄉公所年度預算,會計科目為「其他補助收 入」,需經新屋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始可動支,新屋鄉民代 表會並得隨時提出質詢,要求鄉長報告執行進度,以為監督 ;惟該預算核准補助時,正值新屋鄉民代表會休會期間,故 由主席酉○○批示同意「先行墊付」,嗣於89年度辦理追加 減預算時辦理轉正。而前開補助新屋村電子看板等5件工程 經費,其中「各村集會所會議椅」項目經費675萬元部分, 新屋鄉公所因故未予執行,延宕至90年7月間,新屋鄉公所



主任秘書天○○遂提供「市街遠端網路視訊興建工程規範書 」及「工程調整計畫明細表」資料予不知情之秘書室課員馮 玲玉,指示馮玲玉以「會議椅」項目因故無法執行為由,發 文向臺灣省政府申請變更補助項目辦理施作為「新屋鄉巿街 遠端網路視訊興建工程」,經臺灣省政府於90年8月23日函 示同意會議椅項目變更為市街遠端網路視訊興建工程在原核 定額度(即675萬元)內依權責辦理。
(二)亥○○、未○○得知上情後,於90年8、9月間某日至新屋鄉 公所拜訪主任秘書天○○(已歿),亥○○向天○○表示: 希望天○○能幫忙讓渠承作該購案,並表明事成將給予酬金 以為感謝等情,天○○表示同意協助亥○○安排之廠商承作 本購案,惟婉拒酬金,並指示承辦人玄○○配合亥○○承作 上開工程,復告知亥○○本工程預算執行,受新屋鄉民代表 會監督,建議亥○○尋求代表會主席酉○○支持。亥○○、 未○○遂依天○○之建議,於數日後,至酉○○住所,尋求 酉○○支持亥○○安排之廠商承作本購案(惟此部分事實尚 無從證明酉○○有共同舞弊貪污之犯行,詳後述理由說明) 。嗣亥○○向天○○表明酉○○已應允支持協助本購案,天 ○○遂找來承辦人玄○○,與亥○○、未○○見面認識,並 指示玄○○配合亥○○安排之廠商承作本購案;玄○○與天 ○○共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 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答應配合辦理。玄○○ 因對電子看板並無規劃設計及監造專業能力,且為配合亥○ ○辦理本購案,乃應亥○○等人之要求,將本購案採「委託 設計監造標」(簡稱管理標)及「主體工程標」(簡稱工程 標)2階段辦理招標,並以最有利標評選之方式辦理招標事 宜。
(三)本購案確定依前開方式辦理招標後,亥○○、未○○便找基 石公司業務經理戌○○合作,並向戌○○表示有辦法讓基石 公司施作本購案,惟本購案得標價額扣掉該工程款之差額部 分即應支付予亥○○,經戌○○估算基石公司承作本購案成 本加計利潤後約為400萬元,戌○○竟基於與亥○○、未○ ○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之犯意聯絡,代表基 石公司應允合作。
(四)為使基石公司順利得標,由亥○○、未○○將取得之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之評選委員名單甲○○、張辰秋,送至 新屋鄉公所交予玄○○簽辦(惟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上 開評選委員名單確係甲○○所提供,詳後述無罪理由之說明 ),亥○○並指示玄○○將其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承送首長 簽辦。玄○○即依亥○○、未○○交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於90年10月22日簽陳甲○○、張辰秋2人為本購案「委託 設計監造標」之外聘評選委員,經天○○核閱後,轉呈予不 知情之代理鄉長傅標榮批示定案;嗣因張辰秋臨時無法於開 標當天出席,經未○○轉知玄○○改由許溢适出席,玄○○ 逕將前開90年10月22日之簽陳及通知書,以手寫方式將張辰 秋部分更正為許溢适,再於90年10月30日將外聘評選委員張 辰秋改為許溢适一事,簽陳天○○及代理鄉長傅標榮核准。(五)為使基石公司順利取得本購案之「委託設計監造標」,戌○ ○乃向任道資訊有限公司(簡稱任道公司)負責人蔣永裕、 士弘公司負責人午○○商借牌照參加投標(按:借用他人名 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部分 ,於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上開行為不予 處罰)。亥○○委請玄○○轉知內聘評選委員王振鴻、陳明 雄、劉一政評選時,評選基石公司為第1名廠商。本購案「 委託設計監造標」於90年11月1日開標當天,計有任道公司 、士弘公司及基石公司3家廠商投標,其中任道公司由不知 情之基石公司股東黃勝雄代表出席、士弘公司由戌○○委請 基士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士得公司)負責人闕順益 (已歿)代表出席,戌○○本人則代表基石公司出席。經評 選結果,由基石公司以評序第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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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