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5號
TNDV,105,補,65,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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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賴博禎
被   告 李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492,875元【計算式:19,715元(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公告地價)×25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積)=492,875元
】,至於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492,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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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