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1號
TPDV,105,司促,47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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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
  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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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