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63號
TPDV,105,司促,1663,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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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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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