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李陳碧珠訴訟代理人 李芃潔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被 告 李東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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