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2號
TPDV,104,家訴,52,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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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鄧福志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翁素莉(Suleela Sukkat)
被   告 盧連成 
      鄧福源 
      陳鄧霞 
      鄧美珠 
      鄧美玲 
      許翁素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名鴻 
被   告 盧 春 
      盧罔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尚有待調查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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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