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鄧福志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翁素莉(Suleela Sukkat)
被 告 盧連成
鄧福源
陳鄧霞
鄧美珠
鄧美玲
許翁素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名鴻
被 告 盧 春
盧罔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尚有待調查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