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69號
TPDV,103,重訴,769,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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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原   告 陳志焜
      汪慰慈
      曾文良
      鄒景綺雲
      吳美燕
      張蘭玉
      陸若男
      江明珠
      李麗卿
      游素貞
      楊士奇
      黃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被   告 黃進春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琦妍律師
被   告 黃木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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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