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 告 陳志焜 汪慰慈 曾文良 鄒景綺雲 吳美燕 張蘭玉 陸若男 江明珠 李麗卿 游素貞 楊士奇 黃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陳欽熙被 告 黃進春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琦妍律師被 告 黃木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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