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59號
TCDV,104,訴,2359,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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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江秀玉
      江秀珠
      江秀美
      江錦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池銀龍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2 月23日下午4 時 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並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
(一)原告就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 土地如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103 年10月30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上所示編號360-6( 2) 道路部分,是否亦為被告占用 ,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之。
(二)被告臺中市東勢區公所訴訟代理人於104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時稱系爭溝渠於日據時代即已存在,其意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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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