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4年度,8號
TCDV,104,消債抗,8,20160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林濬涵即林淑玫
代 理 人 李書慈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吳成法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 理 人 何宏建
相 對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洪婉婷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陳建富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劉祈明、郭志平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洪瑞霞、謝天時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陳一霖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簡旻毅、蔡政宏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光佑
相 對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宋坤龍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薛慶龍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郭銓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所為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依據抗告人所整理之附表,可知原審法院係因附表計算月 數有誤而認為抗告人前後陳報記載均不相符,進而認定抗 告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形, 抗告人說明如下:
1.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之陳述是以101 年1 月1 日 起至104 年6 月1 日止,共41個月為期間作計算,於104 年8 月25日之陳述則係以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 30日止,共33個月為期間作計算,兩次計算期間有8 個月 之差異,故收入及支出金額之計算結果自當有所不同。況 經核計,上開兩次陳報期間之月平均支出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70,297元及69,746元,差額為3,583 元(計算式:



70297 -69749 =3583),該差額即增加之每月房租2,00 0 元與高漲之物價,是抗告人兩次陳報支出數額均與事實 相符,並無隱匿。
2.又抗告人陳報所附相關文件影本數額均為正確,部分數額 加總雖有誤或誤植,惟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5 條所定之情節輕微,抗告人得為免責。 3.另抗告人於103 年11月26日出具之說明書漏列服務於揚能 碳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能公司)之102 年2 月8 日12 ,000元獎金及103 年1 月29日20,000年終獎金,惟抗告人 於第一次聲請清算及第一次補正文件時,已附上有記載上 開獎金之所得資料,是原審法院既有此些資料,應可向抗 告人提醒此微小疏漏,且此一疏漏金額占抗告人於揚能公 司服務期間之薪資1,233,679 元亦屬輕微,依消債條例第 135 條規定,得為免責。
(二)又原裁定指稱依抗告人所述,抗告人於100 年6 月服務於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達公司),因擔心債權人 聲請扣款沒有工作,遂請公司主管將每月薪資均匯入抗告 人婆婆陳綉蕋之玉山銀行帳戶,扣繳憑單亦開立予抗告人 婆婆陳綉蕋等情,因此認定抗告人隱匿薪資所得、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情節均非輕微云云 。惟抗告人提供100 年6 月即清算聲請日前3.3 年前,於 震達公司服務收入狀況說明,係為展現抗告人據實陳報之 誠意,不應因之認定抗告人有隱匿收入、不實申報之情形 ,且抗告人當時之作法係為維護全家生活所需之基本生存 權利,應屬法律可接受之範圍。
(三)至原裁定指稱抗告人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壽險(下稱系爭壽險) 部分,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並 未據實陳述,復隱匿財產之情形云云,惟:
1.系爭壽險到期日為103 年10月20日,債權人會議於104 年 4 月23日召開,原審法院並於104 年5 月4 日以104 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就系爭壽險不予處分,債權人均 未就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系爭壽險之保險金也因期滿 而於104 年6 月5 日匯入受益人帳戶,並非給付予抗告人 ,亦非抗告人處分之。而系爭壽險於83年12月9 日生效時 ,抗告人女兒李浩婷即為系爭壽險之第一順位受益人,並 非如原裁定指稱係於契約終止後由抗告人指定受益人而領 取,此由李浩婷郵局存簿紀錄可明。
2.抗告人於103 年9 月1 日聲請清算時,財產僅機車1 輛, 而抗告人投保系爭壽險已十數年,抗告人早已忘記尚有系



爭壽險存在,係於103 年出庭時,由原審法院告知始想起 。而抗告人之配偶於104 年5 月4 日原審法院裁定不予處 分後,始要求南山人壽公司必須匯款給予受益人,並提供 受益人帳戶資料,抗告人始終不知且未處理系爭壽險保險 金給付之事項,況南山人壽於系爭壽險到期時之103 年10 月20日亦未聯絡到抗告人,抗告人實不知保險金給付之過 程。
3.抗告人於103 年因工作關係頻繁往來大陸、臺灣兩地,是 抗告人曾於庭期間表示103 年10月20日可能身在大陸或臺 灣,嗣雖依入出境紀錄確知抗告人係在境內,惟抗告人亦 曾陳明可能身在臺北,是原審法院不應該以抗告人記憶上 之小疏漏認定抗告人未據實陳述、隱匿財產。
(四)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抗告人清算免責之聲請,並聲明 :原裁定廢棄。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 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 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 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 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 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 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 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 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 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 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 條、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因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違反消債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 務、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 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



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 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 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 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爰設同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 規定,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甚明。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 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如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13 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除債務人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免責;或屬同條例第135 條規定情節輕微且法院審酌普 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而得免責者 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於103 年9 月1 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法院 於103 年11月14日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抗告人之財產及收入無從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合計18,747,897元),並於104 年6 月29日終止清算 程序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清算事 件、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 號卷證及前開民事裁定可 憑,堪以認定。
(二)抗告人雖於103 年9 月29日具狀陳稱:聲請人102 年度所 得156,000 元為聲請人102 年1 月至2 月任職揚能公司之 所得,102 年2 月因債權人永豐銀行聲請扣薪,經與大陸 關係企業負責人商議後改以出差外派大陸工作由大陸公司 僱用聲請人,期間自103 年3 月至103 年2 月止,每月底 薪人民幣1 萬元,加上外派出差、伙食津貼及其他績效獎 金,但無年終與三節獎金,每月所得約55,000元至70,000 元等語;又於104 年7 月29日具狀略稱:抗告人懇求董事 長後,102 年2 月28日辦理臺灣公司離職,於102 年3 月 1 日轉至中國大陸關係公司工作,來回臺灣及大陸,仍任 上述兩職務,102 年3 月1 日至103 年2 月28日間薪資共 計新台幣520,500 元等語。惟查,依揚能公司於103 年11 月26日出具之說明書及所附薪資發放明細表所示,可知抗 告人自102 年2 月8 日至103 年3 月10日每月薪資自72,0 00元至90,000元,102 年2 月8 日領有獎金12,000元,10 3 年1 月29日領有年終獎金20,000元,自102 年2 月8 日 至103 年3 月10日領得薪資共計1,233,679 元。是以,抗 告人所陳報於揚能公司任職之每月薪資,以及102 年3 月 1 日至103 年2 月28日自揚能公司受領之薪資額,與揚能 公司出具之說明書顯有差異,並非輕微疏漏,是抗告人主 張其就財產狀況所為之陳報縱有疏漏,亦屬輕微云云,即



非可採。
(三)又依抗告人前開所述:其於100 年6 月服務於震達公司, 因擔心債權人聲請扣款沒有工作,遂請公司主管將每月薪 資均匯入抗告人婆婆陳綉蕋玉山銀行帳戶,扣繳憑單亦開 立抗告人婆婆陳綉蕋等情,亦明抗告人為逃避債權人追償 ,竟故意以就扣繳憑單為不實登載方式隱匿薪資所得。益 徵抗告人上開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 ,及隱匿薪資所得,情節亦非輕微。
(四)再者,原審通知兩造分別於104 年8 月5 日及同年9 月16 日到場陳述意見,經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臺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分別以書狀表明不同意抗告人免責,此有各相對人向本 院提出之書狀附卷可按,並有104 年8 月5 日及同年9 月 16日訊問筆錄可憑,足認抗告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免責。至於消債條例第135 條固規定債務人於具備消債條 例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且情節輕微者,復兼顧債權人 全體受償情形及權衡其他情狀,認於適當情形,法院亦得 為免責裁定。然本件抗告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為不實之記載暨隱匿財產等情,有如前述,自難認其情節 輕微,本院審酌抗告人之前揭不免責事由及債權人全體受 償情形後,堪認予以抗告人免責顯不適當。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既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暨隱匿財產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2 款、 第8 款規定之情事,核其情節並非輕微,復未證明業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應為抗告人不免責之裁定為適當。原 裁定認應為抗告人不免責之裁定,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更為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 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