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1號
TCDM,105,審簡附民,1,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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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醇應
被   告 陳信全
      陳建麟
      熊森賢
      賴柏誠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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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