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683號
TCDM,104,訴,683,2016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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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皓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曾秀玲
選任辯護人 李麗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六之(二)之7關於「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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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