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499號
TYDV,104,司聲,499,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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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邱春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為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所明定。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經相對人華家鋁業 股份有限公司、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富製網股份 有限公司、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全字第99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乃就該 爭執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4 年度司壢調字第 357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審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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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