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李義雄
徐捷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楊銘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武隆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曾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